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參 加 人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
月13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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