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必要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102號
TCDV,107,建,102,201909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參 加 人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
月13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0,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1/1頁


參考資料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