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贈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65號
TCDV,107,家繼簡,65,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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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旺然確認遺贈關係存在事件,對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確認遺贈
關係存在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
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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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