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姚白日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田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8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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