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給付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74,379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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