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沂芯
送達代收人 余安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臺中營運處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55,037,534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給付金額誤載為55,037,544元,已另行裁定更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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