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沂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廖國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命被告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金額新台幣「伍仟伍佰零參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伍仟伍佰零參萬柒仟伍佰參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 主文第1項金額記載與理由欄記載不符,應以理由欄記載為 正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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