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53號
TCDV,106,重家訴,53,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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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3號
原   告 章麗文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王敏榮 
被   告 章林秀綢

訴訟代理人 曾謀貴律師
被   告 章麗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章衍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郭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352-33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325-33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編號3既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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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