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9號
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 00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00號事件業於民國108年8月9 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 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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