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1號
TCDV,106,建,51,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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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7
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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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