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7
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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