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6年度,13號
TCDV,106,家繼訴,13,2019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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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周國蘭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被   告 周陳腊年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周中元 
      周亦豪 
      周發源 
      周發蘭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錯誤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一、更正前錯誤之記載
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4825分之33)編號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3475分之229)二、應更正之記載
附表一
編號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4)




編號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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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