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陳宣文
陳瀚宣
佘佩娟
李苡妡
謝瑤姬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陳麗玲
被 上訴人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被 上訴人 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翔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本院於民國 108 年8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1 份附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