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0號
TCDV,105,重訴,330,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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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張文欽  
      張冏旭  
      張銘益  
      張峰憲  
      張富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特別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張聰志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 人 徐祐偉律師
      林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之法定代理人由 張邦光變更為原告中之張冏旭,因本件訴訟兩造之對立性及 利害衝突,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行為 ,嗣經原告聲請本院為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選任特別代理人 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73號民 事裁定選任黃紫芝律師為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之特別代理人 在案,先予敘明。
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 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561號請求確認決議無效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6年6 月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561號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經該二審法院判 決並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 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又另案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171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經該一審法院判決並 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0月16日 以107年度上字第313號民事判決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案



件民事裁判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按。是本件裁定停 止之原因業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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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