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莊閔仲
訴訟代理人 莊景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璟泓
被 告 莊裕東
莊文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複 代理人 于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中市石岡區金星面小段」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石岡區石岡段金星面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