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ANIK PUJIWATI (中文名娜妮,國籍印尼)
矯克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 再按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 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 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 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 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 之限制,不論以書面或言詞追加起訴,均無不同。違反上開 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 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1738號 、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49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追加起訴被告NANIK PUJIWATI、矯克 新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與本院前所審理之108年度金 訴字第21號被告NANIK PUJIWATI所涉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812號)為 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 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惟本院108年度金 訴字第21號案件,被告NANIK PUJIWATI涉案部分業於108年7
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7月25日宣判,此有該案108年7 月3日審判筆錄影本、宣判筆錄影本及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而檢察官係於108年8月1日以中檢達拱108偵18839字第108 9081722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上 開函件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是以,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8839號追加起 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