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8年度,16號
TCDM,108,自,16,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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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徐全裕


被   告 阮進適
      湯深厚
      李易儒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同法第343 條、第307 條規定 自明。
三、經查,自訴人徐全裕因認被告阮進適湯深厚李易儒涉有 偽造文書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 年9 月17日送達自訴人,有該 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迄 今仍未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其提起本件 自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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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