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振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振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振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及13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執行中,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937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