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崇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崇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 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 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