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3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