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豪
具 保 人 賴立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108年度執字第863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賴立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具保人 賴立衡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 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林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6萬元,於具保人賴立衡繳納現金後, 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 字第16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8634號案件向其戶籍地址南投 縣○○市○○路00號、居住地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傳喚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又向具保人賴立衡之戶 籍地屏東縣○○鎮○○路00巷000號、居住地臺中市○○區 ○里街0巷00弄00號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拘提及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拘提受刑人,惟拘提無 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 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 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 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