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023號
TCDM,108,聲,4023,201909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勇信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勇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831 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