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1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劉賜雄
被 告 劉晉安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更二字第7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賜雄因脊椎損傷導致下半身癱瘓, 生活無法自理,24小時需人照顧,然因被告為法院羈押,聲 請人頓時變成獨居老人,請准予讓被告劉晉安交保返家,為 此聲請准予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劉晉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自民國108 年8 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三、聲請人劉賜雄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於108 年 9 月12日審理後,被告業已經本院改命其應限制住居在「彰 化縣○○市○○路0 段000 號」,且於同日經釋放,是被告 已非羈押中,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