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993號
TCDM,108,聲,3993,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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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明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搶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紀明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明慶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5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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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