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942號
TCDM,108,聲,3942,201909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750號、108 年度執字第1208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嘉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 、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 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康嘉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12日7時30│107年12月10日 │108年3月11日 │
│ │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 │ │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92號 │偵字第192號 │偵字第1042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848號│108年度訴字第848號│108年度訴字第1099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6月26日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848號│108年度訴字第848號│108年度訴字第1099 │
│決│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3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1057號 │字第11057號 │字第12086號 │
│ ├─────────┴─────────┤ │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