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政憲
具 保 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108年度執字第862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政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於具 保人林佳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 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詹政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於具保人林佳蓉繳納現金 後,已將其釋放,受刑人經保釋後,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 上訴字第17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 108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執行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8629案件向受刑 人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傳喚執行,並通 知具保人林佳蓉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 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 ,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 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受刑人 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