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548號
TCDM,108,聲,354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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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4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雨萱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67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雨萱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5,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雨萱目前懷孕17週,需至醫 院定期產檢、待產靜養,又被告均已經坦承犯罪,並無勾串 證人之情。另被告經濟窘困,亦無親人可支借金錢,祈請以 限制住居之方式,予以被告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 之被告,懷胎5 月以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 回,同法第114條第2款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覓保無著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 要,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予以羈押在案。被告以其現已懷胎 5 月以上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女子監獄函詢結果,被告於108 年9月9日經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結果,目前懷胎20週又6 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108年9月10日中女監衛字第1081200297 0號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另本院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認相對於被告本件所涉重罪 而言,聲請意旨請求無保釋放尚不足以取代羈押之必要性, 並審酌本件被告現已懷胎5 月以上等情,准予被告於繳納保 證金新臺幣3 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9樓之15,且限制出境、出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4 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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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