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95號
TCDM,108,聲,3495,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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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施顏勗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沒字第540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 )施顏勗修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經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10月。而聲明異議人既未 成功販賣毒品,即無因犯罪而取得任何財物,實無犯罪所得 可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7 年度 執沒字第5406號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並無理由,爰聲明異議,請裁定將前開沒收金額發還聲明異 議人等語。
二、按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 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4項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與程振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5 年度訴字第1115號判決「施顏勗修程振東共同販賣第三 級毒品未遂罪,施顏勗修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程振東處有 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嗣聲明異議人不服前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 訴字第1958號判決上訴駁回,因聲明異議人不服前開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087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並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前揭確定判決業已宣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執行上開確定判決時,就附表



編號7 部分以「判決確定案件應沒收之未扣案物品調查表」 交付聲明異議人,其上記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115號確定 判決案號、確定判決應沒收之未扣案物品為「未扣案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向聲明異議 人調查:「可否交付上開未扣案物品供沒收,如無法交付上 開未扣案物品,其價值為何」,經聲明異議人於前開調查表 勾選「無法交付」,並親自填載其價值為1000元等情,有臺 中地檢署民國108 年5 月16日判決確定案件應沒收之未扣案 物品調查表在卷可稽(執沒卷第30頁)。嗣臺中地檢署乃於 108 年5 月20日函請聲明異議人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 二監獄(下稱高雄二監)就聲明異議人在監獄保管帳戶內保 管金及勞作金代扣1000元,高雄二監於同年月30日函覆已代 扣繳1000元匯入指定專戶等節,亦有臺中地檢署108 年5 月 20日中檢達振107 執沒5406字第1089051975號函、高雄二監 108 年5 月30日高二監總字第10800020230 號函可稽(執沒 卷第31、32頁)。
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該確定判決附表編號7 所示之物既經宣 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復以書面陳明已無法交付,則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按聲明異議人自陳之未扣案物品價額1000元予 以追徵價額,自無不當可言。聲明異議人雖主張其係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而無「犯罪所得」,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執沒字第5406號所追徵者,係聲明異議人未能以原 物沒收如附表編號7 所示物品之價額,並無不當或違誤,聲 明異議意旨徒執前詞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臺中地檢署108 年5 月20日中檢達 振107 執沒5406字第1089051975號函所稱「犯罪所得」僅係 誤繕,惟於本件應予追徵之結論並無影響,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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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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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含袋,驗餘淨重合計26.5043 公克、│
│ │純質淨重合計20.1261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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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11包(含袋,驗│
│ │餘淨重合計22.9889 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1064公克) │
├──┼───────────────────────────┤
│ 3 │黑色I 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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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白色I PHONE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5 │無線分享器1組 │
├──┼───────────────────────────┤
│ 6 │電子磅秤1台 │
├──┼───────────────────────────┤
│ 7 │未扣案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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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