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諻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31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泉興福德祠」事務,與告訴人丙○○素有嫌隙,於民國 107年3月30日,見告訴人至「泉興福德祠」,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公眾得任意往來之「泉興福德祠」,以「敗家 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抑 告訴人之人格。被告另於107年5月1日下午5時許,在上開地 點,基於恐嚇之犯意,向告訴人恫稱「你不要看我,看我會 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 語)等加害身體、自由之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 嫌。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 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 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 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案既為被告無罪之判 決,自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均具證據能力逐一論 述。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 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 3105號、 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 年臺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妨害自由等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丙 ○○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以「敗家子」、「做狗也不會 像你這樣」等語辱罵告訴人;其後又向告訴人恫稱「你不要 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 起來綁」(台語)等加害身體、自由之事,恐嚇告訴人,致 告訴人心生畏懼等情,有告訴人在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述(見 他字卷第30至31頁),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及光碟 (見他字卷第16頁、第26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 曾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詞,惟堅詞否認有何公 然侮辱或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於107年3月30日有到泉興福 德祠,當天有跟丙○○發生口角,罵丙○○是「敗家子」、 「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因為當天很多事情在爭執,丙○ ○偷換泉興福德祠的印鑑章,還把定存解約,所以伊跟丙○ ○發生爭執的過程中,才罵出這兩句話。伊於107 年5月1日 下午5時,也有去泉興福德祠,當天沒有跟丙○○發生衝突 ,但有發生爭執,伊在爭執的過程中,有講「你不要看我, 看我會不會動手」,因為丙○○拿手機一直對著伊錄影,伊
有用手要將他的手機撥開,伊也有對丙○○講「大家傢伙拿 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當下丙○○在拜土地公,伊覺 得他沒有資格,所以伊叫丙○○別拜了,伊說他做這件事情 ,土地公會修理他等語(見本院卷第80至83頁)。而被告之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3月30日當天就 是因為告訴人侵占廟款的事情起爭執,從錄音譯文中告訴人 講的第一句話就是:「說話要有證據」,所以在這段之前, 兩人應該是爭執過其他事情,才會有所謂「說話要有證據」 這個回答出來,足以證明107年3月30日,被告是針對具體的 事情在做爭論,而公然侮辱罪必須是抽象漫罵,如果是針對 具體事實所為的評價,依照現行實務上的見解,即便內容粗 俗不雅,也不能夠逕認構成侮辱,被告當天是針對告訴人侵 占廟產的事實,為一個負面評價,既然是負面評價,就不能 夠要求被告必須要溫文儒雅,用字譴詞非常高尚,這本來就 是做不到的事情,而負面評價本身就是貶低一個人的人格, 今天告訴人做了侵占行為,我們還不能夠去貶低他的人格, 還必須對他歌功頌德,這不是法律在保護的言論自由,因為 言論自由本身就包含保護對他人為負面評價;至於107年5月 1 日發生的事情,從上次勘驗其他委員所拍攝的畫面,可以 具體看到被告跟告訴人之間的互動,告訴人有提到:「你不 要動手動腳」,但是被告事實上並沒有任何動手動腳的行為 ,至於勘驗告訴人所提供的錄影光碟,沒有辦法看到告訴人 本身在做什麼,雖然告訴人證稱從頭到尾是被告在貼近告訴 人,其實從錄影畫面可以看到,一開始確實是被告貼近告訴 人,但是到後半段,被告也講累了,所以他不想理告訴人, 反而是告訴人拿手機往被告的方向貼近,一直近距離拍攝, 於勘驗其他委員提供的錄影畫面,也是看到被告在閃躲告訴 人,但是告訴人卻一直拿手機對著被告的臉拍,這是為什麼 後半段被告說:「你不要瞪我喔,你現在瞪我,你看我會不 會動手」,因為告訴人一直拿著手機貼近被告錄影,被告才 會說:「你看我會不會動手」,意思是:「我會不會動手把 你的手機拿掉」,畢竟被告也有肖像權,那天起衝突的場合 ,告訴人可以錄影、錄音,但不能把手機拿那麼近,貼著人 的面前拍,正常情況之下,一般人都會動怒的,被告即便動 怒,也沒有進一步作出任何危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的 不法侵害,被告只說:「我要動手」,就是要把告訴人的手 機拿掉,或是要動手去遮手機的螢幕,不讓告訴人繼續拍被 告的臉,至於被告確實有說:「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 抓起來綁」這句話,但是從現場勘驗的畫面,也可以看到所 有在場的人對這句話都沒有任何反應,因為在場的人都知道
被告就是講話大聲而已,他其實不會對告訴人做任何侵害的 動作,也因為告訴人明明白白的知道這一點,所以一直不斷 在挑釁被告,甚至在被告講完這句話後,告訴人不但沒有離 開現場,甚至拿著手機繼續緊貼著被告在拍,如果告訴人真 的擔心、害怕,應該是手機收著馬上要跑了,怎麼還拿著手 機緊貼著被告在拍,當時告訴人的位置是靠近神桌那邊,被 告講說:「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說的工 具不是拿棍子、掃把,而是指土地公神明的神器,用神明力 量把他抓起來打,不是要大家要拿攻擊性的武器去攻擊告訴 人,如果從文字上來看,被告似乎是對告訴人為恐嚇,但是 從現場勘驗畫面中,觀察在場眾人的反應,以及告訴人所站 的位置,應認被告並無恐嚇告訴人的意思,請鈞院為被告無 罪判決,如果鈞院認為被告有罪的話,也請審酌被告係基於 維護土地公廟產的心來做一個斟酌等語(見本院卷第207 至 210頁、第37至45頁答辯狀)。
五、經查:
被告曾於上揭時、地,以「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 樣」等語辱罵告訴人;其後又向告訴人表示:「你不要看我 ,看我會不會動手」、「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 綁」(台語)等語,此為雙方所是認,並有本院依職權勘驗 之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6至138頁、第171至189頁) 。惟被告辱罵告訴人「敗家子」、「做狗也不會像你這樣」 等語是否係針對具體事項所為可受公評之指謫?又被告對告 訴人稱:「你不要看我,看我會不會動手」,是否係針對告 訴人持手機對被告錄影,被告要求告訴人將手機移開?被告 稱:「大家傢伙拿出來,你爸把他抓起來綁」(台語),是否 針對神明會處罰告訴人一事所為之意見陳述?告訴人是否因 而心生畏懼?乃本案被告是否有公然侮辱或恐嚇之主要爭點 。
㈠公然侮辱部分:
⒈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7年3月30日在 泉興福德祀發生爭執之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00:00:08)
乙○○:要錄,光明正大拿來我的面前,我很英俊,來錄, 今天會出頭天,別人沒手機。
丙○○:說話要有證據。
乙○○:要有證據沒證據啦,我跟你說,土地公都知道,這 樣就好,我不跟你辯。
丙○○:要有證據,那就好,那就不用辯,那就好,講話要 有證據。
(檔案時間00:00:30)
乙○○:你在這裡面甚麼身分甚麼地位。
丙○○:我是這裡的總幹事。
乙○○:沒啦,你甚麼身分甚麼地位啦,誰承認? 丙○○:沒關係!你不承認那是你去主張。
乙○○:誰承認?
丙○○:你不承認,你去主張。
乙○○:誰承認,你有甚麼資格換鑰匙,你有甚麼資格? 丙○○:有啦!
乙○○:啥?你算啥?你三慶仔算啥?
丙○○:好啦!不要這麼大聲!
乙○○:不要大聲。
丙○○:好啦!好啦!
乙○○:不要大聲,我就是要大聲,怎麼樣!
丙○○:好啦!好啦,要大聲你去大聲。
乙○○:毋成囝欸阿你阿(...聽不清楚)
丙○○:好啦!
(檔案時間00:01:00)
乙○○:土地公是你一個人的嗎?
丙○○:吼!
乙○○: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
丙○○:好啦,你比較大聲啦!
乙○○:我是替土地公出氣啦!
丙○○:好啦!好啦!出氣。
乙○○:阿不然我差小你要衝三小(台語)!
丙○○:講話要有證據啦,齣,沒證據就不要隨便講。 乙○○:我跟你警告啦,你沒有那麼厲害。
丙○○:沒有啦,我沒有很厲害。
乙○○:法律你也沒有多厲害啦,你也沒多厲害啦,是大家 沒空。
丙○○:嘿!
乙○○:齁!
丙○○:嘿!
(檔案時間00:01:30)
乙○○:再來,是大家不要跟你這種咖小(台語)黏在一起 丙○○:好啦,好啦,好啦!
乙○○:你也沒說很厲害啦,你以為你很厲害啦! 丙○○:好。
乙○○:鎖匙可以換,鎖頭還可以換,你感覺這樣對嗎? 丙○○:我做我該做的工作就好。
(檔案時間00:02:00)
乙○○:甚麼是該做的?
丙○○:嘿,我該做的做好就好。
乙○○:你該做的是跪在土地公面前道歉,去跟土地公道歉 啦!
丙○○:我就沒做錯,要道什麼歉。
乙○○:你沒做錯,你改看下一次...(無法辨識) 丙○○:大家都看的到啦,大家都看的到啦,都看的到。 乙○○:會!...(無法辨識)
丙○○:都看的到,大家都看的到,好啦好,都看的到,這 樣就對了,這樣不用說了,吼,大家都看的到。 乙○○:我沒有詛咒你,你自己好好看。
丙○○:好啦,感謝福報給我們子孫,謝謝!
乙○○:我的福報給你子孫,你吃洨啦!幹!
(檔案時間00:02:30)
丙○○:謝謝,齁,謝謝!
乙○○:福報給你子孫,又不是在胡扯(台語)。 丙○○:大家都看的到,你現在都看的到,這... 乙○○:看得到你家的事情。
丙○○:都看的到啦,齣,好啦!
乙○○:不然你站這裡做什麼?
丙○○:怎麼樣?
乙○○:你站這幹嗎?
丙○○:嗯,我在這就在這啊!
乙○○:你是要來燒香、拜拜,還是跪著道歉(嘶吼大聲) 丙○○:不要這麼大聲啦,阿諻。
乙○○:不要這個大聲。
丙○○:有甚麼好好說啦!
乙○○:好好說!
丙○○:黑阿!
乙○○:要說什麼?
丙○○:好啦!
乙○○:...(聽不清楚)有什麼好講的。
(檔案時間00:03:00)
丙○○:現在都進人司法程序了,免什麼小講了! 乙○○:你告阿...(聽不清楚),有什麼好講。 丙○○:阿你若沒做錯,怎樣,好啦!
乙○○:你老婆讀兩句法律啦,怎樣,嚇死人了喔。歐~就 可以這樣紅來青去亂搞了嗎,你自己看你老婆現在 的下場。
丙○○:甚麼下場?
乙○○:你看啦!他馬上瘋了啦!
丙○○:好啦!好啦!好啦!好啦!
丙○○:你,你,你嘴巴就乾淨一點!
乙○○:讀一點法律,蛤,很厲害喔?
丙○○:好啦,就,就乾淨一點啦,別這樣啦! 乙○○:右手拿香。
(檔案時間00:03:30)
丙○○:嘿啦嘿,嘴巴就乾淨點啦!
乙○○:嘴巴乾淨,嘴巴剛洗,很乾淨啦!
丙○○:齁,乾淨點啦,不能這樣啦!
乙○○:不能怎樣?
丙○○:齁!
乙○○:來啊,再來告阿!
丙○○:好啦!好啦,會啦!會啦!會啦!
乙○○:再來告阿!
丙○○:會啦!會啦!會啦!會啦!
乙○○:齁,這樣就很厲害了喔!
乙○○:我講給你聽啦,大家都怕你三慶啦,惟獨我不怕你 啦,你給我試看看,你試試看啊,你隨便搞啦,再 繼續搞啦,看你多會搞啦,如果要搞就把大家帶來 啦,垃圾!
(檔案時間00:04:58)
丙○○:好啦!我先去買便當給你吃,有什麼事情再跟我說 就好。
⒉以上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1 至175 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3月30日在泉興福德 祀,係針對廟產及換鎖之事發生爭執,此由告訴人多次表示 :「說話要有證據。」、「現在都進入司法程序了,免什麼 小講了!」等語可證,被告則不斷逼問告訴人為何要私自換 鎖,並指謫告訴人愧對土地公,應該要跪在土地公面前道歉 ,雙方在爭執過程中,被告對告訴人脫口而出:「毋成囝欸 阿你阿」、「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等情。顯見依雙方對話 之前後內容,被告係針對「泉興福德祀」之特定事件與告訴 人發生口角,始口出上開不雅之言詞。
⒊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亦證稱:伊自90年 間起,在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是擔任總幹事兼常務委員, 被告擔任候補的監察委員,主任委員是黃純仁,平常泉興福 德祠的事物都是主任委員黃純仁親自處理,伊負責執行,黃 純仁指示伊怎麼做,伊就去做。因為被告等7 人針對廟產有
一些疑問,於106 年10月間,就已經對伊和主委黃純仁提告 ,伊想說大家去法院講清楚就好了,何必要在外面講。被告 在外面有聽到一些風風雨雨,包括伊個人也都有聽到,伊就 跟被告說你不要聽外面人家亂講話,「講話要有證據」,伊 是在提醒被告。事實上,伊是經過開會通過,依照主委黃純 仁的指示,才將廟產的定存解約,伊沒有自已去提領,那個 都有記錄的,且被告等7 人提告伊業務侵占的部分已經檢察 官起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被告那天是要讓伊在廟裡難堪 ,他是挾怨報復,跟起訴的案件無關,到時候法院也是會還 伊一個公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92至199頁)。足證被告與其 他廟方人員先前就告訴人涉嫌侵占廟產一情,已向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並經該署檢察官於108 年6 月17日以 107年度偵字第22846號提起公訴,有該案起訴書1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157至165頁)。是被告於107年3月30日,係 針對告訴人侵占廟產一事提出質疑,並要求告訴人提出說明 或道歉,惟告訴人不斷閃避問題,被告始對告訴人出言不遜 ,乃係針對特定具體事件為評論,並非未指定具體事實,而 為抽象之謾罵,甚為明確。
⒋按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 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 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 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甚且粗鄙,或致他人產生人格 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而具體狀況應綜觀被告之 性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語言使 用習慣、前後語句之完整語意、表達對象之前後語境及動機 等綜合判斷之。是倘行為人基於氣憤而對他人為「批判或諷 刺」之言語,雖該言行係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情狀下為之,惟仍須參照當時之客觀狀況、行為人與該他 人之前後對談、雙方爭執之點等具體情況而為判斷,尚難遽 以行為人針對特定具體事實,抒發己見,而出言批判或諷刺 ,即遽認有貶低、減損他人名譽、人格或社會地位。本件被 告於前揭時、地,雖曾對告訴人口出:「毋成囝欸阿你阿」 、「做狗也不是這類型的」等語,惟被告係基於其擔任泉興 福德祀之監察委員身分,本於維護廟產之職責,質問告訴人 何以擅自更換鎖頭及侵占廟產,因告訴人拒絕正面回答被告 之疑問,被告始脫口而出上開不雅之言詞,益徵被告係針對 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意見表達,主觀上應無侮辱告訴人之犯 意,顯與刑法上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 自無從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㈡恐嚇部分:
⒈另本院依職權勘驗告訴人所提出其與被告於107年5月1日在 泉興福德祀發生衝突之內容如下:
(檔案時間00:00:09)
李月春:以後去法院你負責。
陳政宏:你要記得104年4月27。
乙○○:三慶你來阿喔!
丙○○:是,是。
乙○○:丙○○先生。
丙○○:你好啊,乙○○先生,你好!
乙○○:哇,大駕光臨!
丙○○:陳志煌先生,你好,你好,心情很好捏吼! 乙○○:丙○○先生。
丙○○:你好!你好!
(檔案時間00:00:30,被告自廟外走至告訴人身旁) 乙○○:聽說定期領150萬。
丙○○:好,不要緊,如果有你就去...
乙○○:印章你也改喔,二信印鑑你也改喔!
丙○○:你對自己負責任。
乙○○:聯邦銀行印章他也改喔!
丙○○:好,你再說大聲點。
乙○○:嘿,是不是?
丙○○:你再講大聲。
乙○○:你照我,照我照我,我人在這裡。
丙○○:好,好!
乙○○:阿拜託一下,你給我解釋一下。
丙○○:好,我不需要解釋,我們去法院講。
乙○○:你給解釋一下,你給我解釋一下。
丙○○:不需要解釋,去法院講。
乙○○:是怎樣你可以領定期的,是怎樣你可以領定期的? 丙○○:你什麼時候看到我領定期?
(檔案時間00:01:00,被告非常靠近告訴人) 乙○○:那你為什麼可以改印章?(重複)
丙○○:改印章是主委的權利。
乙○○: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
乙○○: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這件事情是你在做的嗎? 丙○○:沒有關係,你有什麼事,你去主張。
乙○○:你為何可做這件事,沒有阿,我請教你啊,我請教 你啊!為什麼你可以做這件事,你解釋給我聽,解 釋給這邊的里民聽阿!
丙○○:我不用解釋,我不用解釋。
乙○○:這裡土地公廟是共有的喔!
丙○○:我不用解釋。
乙○○:這是里民扶持起來,這不是你的喔!
丙○○:這些都在法院了,我不需要解釋。
乙○○:法院怎麼樣。
(檔案時間00:01:30)
丙○○:法院正在審理。
乙○○:你解釋阿!
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你為什麼換印章?你為什麼換印章?
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沒,你為什麼換印章?你為什麼換印章? 丙○○:我不用對你解釋。
乙○○:我現在現任的常務監委(音量突然提高)。 丙○○:常務監委那是你說的。
乙○○:我說的怎樣,就是我說的啦!
乙○○:我本人在這裡,照好照好。
丙○○: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
乙○○:你跟我解釋,你跟我解釋一下,我現在要要求阿, 我要查錢去哪裡啦!
丙○○:免啦免啦。
乙○○:我不能查嗎我不能查嗎?
(檔案時間00:02:00)
丙○○:你去主張就好,你去主張就好。
乙○○:我不能查嗎?我不能查嗎?
丙○○:你去主張就好。(重複數次)
陳政宏:你什麼身分?
李月春:現任的財務委員,現任的財務委員。
陳政宏:你自己講。
陳政宏:李月春是現任的財務委員。
乙○○:大聲什麼。(大吼)
李月春:怎麼了?
乙○○:你是幾年幾月幾日?
李月春: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丙○○: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乙○○:你手不要抖啦!(大吼)
丙○○:沒啦,我就...我會驚啦!
乙○○:拿好,要錄拿好,手抖什麼,你有本事做,手就不 要抖,乖一點穩住。(大吼)
(檔案時間00:02:30)
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別怕,怕三小,手不用抖,你這些事情敢作,土地 公都在看。
丙○○:有啦,有再看。
乙○○:對,扶好,會怕?會怕就不要做?
丙○○:我不怕阿。
乙○○:不怕,你換印章
丙○○:換印章是我的權利,主委的權利。
乙○○:主委,主委在哪(重複多次,大吼)叫主委出來啊 ,主委在哪?
(檔案時間00:03:00)
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主委、主委在哪(重複多次)叫主委出來啊,主委 交代的喔,來現在說,錄起來。
丙○○:主委交代,主委交代。(重複多次)
乙○○:來來來,林榮村你錄好,他說主委交代他換印章的 喔。這段絕對要錄下來,主委交代你換印章的對嗎 ?阿好丙○○針對我,看我,你換印鑑的是否?主 委交代的是否?(被告非常激動)
丙○○:離遠一點說,離遠一點說就好了!
(檔案時間00:03:30)
乙○○:那定期的是誰領的,主委叫你領的喔! 丙○○:離遠一點。(重複)
乙○○:主委叫你去領(重複),主委叫你領定期的是否? 丙○○:離遠一點。(重複)
乙○○:你回答我啊,主委叫你領嗎,你為什麼不敢回應, 回應啊!(重複,非常激動)
丙○○:到法院說就好。
乙○○:回應阿,主委叫你領嗎(重複),你現在回答我, 你不要閃,你手不要抖嘛。
(檔案時間00:04:00)
丙○○:你不要妨礙我。
丙○○:我沒有閃。
乙○○:主委叫你領(重複),他不敢回答喔(重複),你 有本事做,就有本事回答阿!
丙○○:好啦!好啦!不要大聲啦!
乙○○:蛤,定期主委叫你去領,是不是,不敢回答(陳政 宏與李月春二人爭執)。
丙○○:不要啦,不要這樣啦乙○○:要搞就鬧大一點啦, 鬧啦,叫警察啦!
(檔案時間00:04:30)
乙○○:定期主委叫你去領(重複)。
(陳政宏與李月春二人持續爭執)
陳政宏:不怕啦!(大聲說)
丙○○:好啦!(重複),別那麼大聲啦!
(檔案時間00:05:00)
乙○○:定期誰叫你去領。(重複)
丙○○:好啦!好啦!好啦!(重複多次),不要生氣。 陳政宏:告啦,我本來很尊重你,我跟你說(原與李月春爭 執,後轉向告訴人大吼)。
丙○○:好啦,不要生氣,不要大聲,好啦,小聲一點。 乙○○:沒有喔,定期的現在給我交代喔,定期誰叫你領的 ?
丙○○:好啦!(重複)。
乙○○:我跟你講這都是里民供起來的,這不是你自己的。 丙○○:好啦,你可以去主委那邊...
乙○○:你可以這樣說公私不分喔!
丙○○:沒關係!
(檔案時間00:05:30)
乙○○:蛤?你可以公私不分喔!(大喊)
丙○○:不用那麼大聲。
乙○○:蛤,我大聲,拎北丹田有力,怎樣,手不要抖,站 好,站好,抖什麼抖,看什麼,手不要抖,站好( 非常激動)。
丙○○:好啦,好啦。
乙○○:垃圾!
丙○○:大聲一點,再大聲一點!
乙○○:定期現在不敢講,主委叫你去領(重複),你不要 來這裡找難看,我跟你講。
丙○○:不會啦,不會難看。
乙○○:不會難看,全世界沒有看到臉皮這麼厚,就是你這 種。
(檔案時間00:06:00)
乙○○:這就是丙○○啦,伯公仔的錢在他身上啦。 丙○○:再大聲一點!
(陳政宏與李月春二人持續爭執)
乙○○:欸,奇怪,現在都不敢報警,你不是很愛報警,報 警啦!
乙○○:你不是很喜歡報警,報警,手拿好不要抖,乖一點 ,拿穩。
丙○○:好好好好好...
(檔案時間00:06:30)
乙○○:好什麼,好什麼,錄我啦(激動),英俊在這裡, 錄我,定期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
丙○○:不要這樣呸啦!
乙○○:定期的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重複),你給我回答 嘛!
丙○○:別這樣。
乙○○:定期的是不是主委叫你領的,啊錢去哪裡,定期是 不是主委叫你去領的,你為什麼不敢回答我,回答 我,回答我,回答我,丙○○先生你不要來這裡找 難看,我跟你講,土地公沒眼睛喔,讓你隨便來, 讓你亂搞。(激動)
(檔案時間00:07:04)
丙○○:謝謝感恩!
乙○○:謝謝感恩!
丙○○:很好。
陳政宏:聽主委命令,他說換印章是主委命令。 乙○○:現在都推給主委,好。
陳政宏:主委命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