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842號
TCDM,108,易,1842,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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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土城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許視㨗律師
被   告 林彩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土城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彩龍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土城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禾裕公司)之負責人, ,前於民國105年間某日,向不知情之第三人楊世雄借用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作為禾裕公司堆置板 模使用,無法回收利用之板模廢料堆置於該土地西側某處, 待堆置相當數量後,即指示所屬員工就地點火焚燬。林土城 與受其僱用之禾裕公司員工林彩龍本應注意點火燃燒板模廢 料時,應在場控制火勢,注意周遭環境,迨燃燒完畢後確認 火源熄滅始可離開,若未將所焚燒之板模廢料堆完全熄滅或 清除,極易蓄熱引燃並蔓延,即有引起火災發生之可能;又 林土城身為禾裕公司負責人,同時亦應注意監督並確保林彩 龍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員工按其指示焚燒板模廢 料時,在場控制火勢並確認火源熄滅方可離去,避免遺留火 種引發火災,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林彩龍及不詳 外籍成年員工前於107年12月8日8時50分許,依林土城指示 駕駛貨車載運板模廢料至上開土地西側堆置並任意點火焚燒 ,林彩龍及不詳外籍成年員工於同日9時34分許,未確認所 焚燒之板模廢料堆是否完全熄滅或清除,即駕駛貨車離去, 林土城亦疏未為任何防範措施或為任何監督,放任上開土地 堆置之板模廢料繼續燃燒,而於同日13時8分許,上開板模 廢料堆蓄熱引燃起火燃燒,加上風勢助長,上開土地三夾板 堆放區亦引燃,致火勢迅速延燒至現有人所在之臺中市○○ 區○○路00○00○00○00號良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良哥公



司)所有鐵皮工廠,致該廠房西側高處烤漆浪板屋頂燒燬變 色、塌陷,牆面、鋼樑燒毀變色、變形,已達破壞建築物主 要效用之燒燬程度。嗣臺中市消防局消防人員獲報後,前往 救災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良哥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林土城林彩龍犯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證人即良哥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卓正雄於偵訊時(未經具結)、證人即因火災致農作物 受波及之林波雄、證人即當時在場之李桂花涂秀美及卓彩 雲、證人楊世雄分別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時之證述,公 訴人、被告2人及被告林土城之辯護人在本院108年8月20日 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40-241頁),復 經本院審酌認前開談話紀錄均係承辦消防人員依法通知詢問 ;又該偵訊係檢察官依法傳喚訊問,該等詢問或訊問過程中 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林土城林彩龍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之犯行,被告林土城辯稱:火災發生當天,伊並未 在場,伊係授權工人自行判斷廢棄木材是否達堆置燃燒方式 處理,伊並未要求被告林彩龍點火云云,被告林彩龍辯稱: 伊不知是何人點火燒燬,伊載外勞前往丟棄廢材就離去云云 ,辯護人則為被告林土城辯護稱:調查報告關於起火點研判 係火災發生後認定,並非火災實際起火點,伊等懷疑起火原 因係工廠內部易燃物所引起,不排除工廠內部空氣不良,有 必要瞭解內部消防設施、溫度等情形;現場監視器固有錄到 三夾板堆放區有白煙,但原始起火處已經沒有看到有東西在 燃燒;當日風向係由北往南方向吹,似無法自南側之木材廢 料燃燒區引燃至北側之三夾板堆放區云云。惟查: ㈠本案火災案發地點即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 良哥公司所有鐵皮工廠廠房,而於107年12月8日13時8分許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起火並加以延燒,由臺 中市消防局消防人員勘查現場及採證後,製成火災原因調查 報告書等情,此經證人即本件火災原因調查承辦人張智凱



本院審理時、證人卓正雄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林波雄 於消防局談話時證述甚詳【張智凱部分:見本院卷第198-20 9頁;卓正雄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4 4號偵查卷宗(下稱他卷)第109-110頁、本院卷第234-239頁 ;林波雄部分:見他卷第143-145頁】,且有現場照片6張、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2紙、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建號全部)1紙、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災 後現場照片51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月24日中市消調 字第1080004831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14紙(含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摘要4紙、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1紙、火災現場 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7紙、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 大隊清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紙)、火警案現場附近位置 圖1紙、火警案現場1樓物品配置圖2紙、火警案現場2、3樓 物品配置圖2紙、火警案現場附近照相位置圖1紙、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現場照片66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截錄畫面 翻拍照片16張、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23日府授經工字第1050 803047號函2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所有權狀 影本各1紙附卷供參(見他卷第7、11、29、33、31、43-51、 53-103、115-142、160、161、164、162、165、163、166-1 98、199-206、207-210、211-212、213-214頁);此外,另 經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 錄2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4-137、166-167頁);又被告 林土城係禾裕公司之負責人,確有於105年間某日,向楊世 雄借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作為禾裕公 司堆置板模使用,業為被告林土城所自承(見他卷第35頁), 核與證人楊世雄於消防局談話時證述相符(見他卷第156-157 頁),且有公司事項表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資料、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 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租賃契約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 5、17-18、33、215-216、217-218頁),足認此部分事實堪 以認定。
㈡火災起火地與起火處之認定:
⒈本件火災事故發生後,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前往救災後 勘查現場,勘察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廠房 外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塌陷,呈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 ;廠房北側東半部水泥被覆層牆面未受燒,西半部高處烤漆 浪板牆面、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呈西半部較為嚴重跡象, 2樓烤浪板牆面、鋼樑燒損變色、變形,呈愈往南側愈嚴重 現象,南側東半部水泥被覆層牆面未受燒,西半部高處烤漆 浪板牆面、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呈西半部較為嚴重跡象,



研判其火流應該自廠房西南側;勘察臺中市○○區○○路00 ○00○00○00號廠房,1樓儲藏室完好未受燒,作業區東半 部呈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作業區西半部東側金屬隔板、支 撐樑柱高處受煙燻黑,擺放成品表面受煙燻黑部分燒熔,呈 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擺放 車床機臺、塑膠籃、半成品僅表面受煙燻黑,西側水泥被覆 層牆面受燒燻黑,支撐樑柱、車床機臺燒損變色,塑膠原料 燒損碳化、燒熔嚴重,成品部分燒熔,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 象,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支撐樑柱、鐵架燒損變 色、變形,成品、半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嚴重,呈愈往西側 及南側愈嚴重跡象;2樓作業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於搶救過 程中拆除,支撐樑柱、鐵架燒損變色、變形往南側塌陷,成 品、半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嚴重,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架 燒損變色、變形,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呈愈往南側愈嚴重 跡象,南側烤漆浪板牆面於搶救過程中拆除,支撐樑柱、鐵 架燒損變色、變形往南側塌陷,成品、半成品燒損碳化、燒 熔嚴重,研判火流來自廠房西南側即清水區三田段465地號 ;勘察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西半部三夾板堆放區有 嚴重燒損跡象;再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護大隊清 水分隊出動觀察紀錄,並查訪目擊者李桂花、報案人涂秀美 、當時在場之良哥公司員工卓彩雪證述情詞,並經調閱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分析,認係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為 起火地點;又經綜合上開起火地點東半部擺放物品皆完好未 受燒;西半部東南側擺放木條、棧板堆放區完好未受燒,西 側木板圍牆、地面擺放木板、廢棄板模堆放區皆完好未受燒 ,三夾板堆放區西側燒損碳化殘餘部分,呈愈往東側愈嚴重 跡象,三夾板堆放區中間燒損碳化較兩側嚴重,地上殘留搶 救中拆除之烤漆浪板牆面,緊鄰北側廠房1樓水泥被覆層牆 面燒損剝落,烤漆浪板牆面、鋼架燒損變色、變形嚴重,呈 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地上擺放板模堆放區僅西側輕微受燒 ,餘完好未受燒,木材燃燒廢料區擺放木材已燒損碳化殘餘 灰白碳化物及鐵釘,並呈現周圍壟起中間凹陷落土堆狀,其 相對位置坐落於廠房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剝落處最嚴重位置 ,並經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 、分隊出動觀察紀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分析,研判火流來自 西半部木材廢料燃燒區附近,起火處經研判係西半部木材廢 料燃燒區火焰標示牌附近某處等情,此有前揭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108年1月24日中市消調字第1080004831號函暨檢附相關 資料共14紙(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4紙、火災現場勘查 人員簽到表1紙、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7紙、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清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 紙)、火警案現場附近位置圖1紙、火警案現場1樓物品配置 圖2紙、火警案現場2、3樓物品配置圖2紙、火警案現場附近 照相位置圖1紙、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現場照片66張、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截錄畫面翻拍照片16張在卷可稽(見他卷 第115-1 42、160、161、164、162、165、163、166-198、 199-206頁)。
⒉復據證人即本件火災原因調查承辦人張智凱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後證稱:伊任職於消防局,擔任火災調查科技佐,伊從10 2年開始偵辦火災鑑定,之前在分隊也有類似工作,擔任承 辦人、副承辦人,沒有具體去計算承辦案件數,但已超過百 件,伊有承辦本案鑑定,火災當時伊等接獲通報就準備,伊 等係整個火災調查團隊前往查看,伊也有去現場,火災原因 鑑定調查紀錄書係伊主筆,起火地點就是要辨明哪一戶起火 ,哪一戶延燒,起火處係於起火戶確定後,才去確定起火處 在哪裡,基本上伊等係從外觀,內部確定,因為本案有延燒 情形,所以要確定起火戶在哪邊,之後才去找哪邊較嚴重, 才會依照諸如監視器畫面,然後火流研判與當事人筆錄,報 案與發現者陳述等通盤瞭解後,確認伊等所認定起火處與當 事人所述是否相符合後,從起火處再去找起火原因;起火處 之判斷係從報案人、發現者陳述、論述是否正確,當然伊等 亦係觀看監視器加以佐證,調閱8天監視器畫面是否有縱火 ,伊等最主要目的係排除縱火,然後看是否有如其他當事人 所述,觀察燃燒跡證,現場起火處可能有2個地方就是這個 地號與建築物,就現場燃燒狀況,去判斷火是從地號燒過去 建築物,或是從建築物燒去地號,然後報案人、路人也看到 ,報案電話也聽到說哪邊燒,再利用監視器去看、去推論出 起火處在哪邊,伊等再從關係人論述,去探討出起火原因; 監視器係判斷起火處、起火戶最有力依據,但仍須參酌伊等 過去經驗,火災延燒狀況與報案人論述去綜合研判起火戶、 起火處及起火原因;本案起火處判斷,木材受燒後會有碳火 ,之後會變成灰,東西燒久之後會變白,變白後會有凸起物 ,證明該處係久燒,裡面燒完後也有鐵釘,證明該處確係久 燒,為何判定在木材廢料燃燒區該處附近係因為從監視器畫 面可看到有人在那邊燒東西,當時風向也是從南側吹向北側 ,所以伊等研判該處附近較有可能;另外鑑定報告所述風向 係地區風,與風向不同,伊等勘查風向時,係以中央氣象標 準局資料,但地區風也去看,從調閱監視器畫面,會看到地 區風風向會有點與氣象局所報風向不同,因為諸如大樓與大 樓間會有遮蔽物,雖然吹東風,可是地區風會不同,然後本



案監視器很明顯看到影像係由南往北吹;火流係自凸起物該 處延燒,且看監視器畫面,凸起物當天也有拿廢棄物燃燒, 由南吹向北,北側這邊全部都是一些木板,風一直吹,火星 有可能往北側吹,所以延燒路徑就是這樣,辯護人稱無法看 到絕對火流,因為伊等判定原因係廢棄物飛火,因為從監視 器一直看到火星係從南往北吹,南側凸起物有受燒物,北邊 有堆放一些板模、三夾板等物,所以火星一直往北吹,辯護 人看不到係因為它是火星,係飛過去的;諸如一些菸蒂遺留 火種,其實超過一天也有可能再竄起火流,本案因為附近排 除了其他縱火與其他因素,只有這邊在燒廢棄物,監視器畫 面就是一直燒過去,這是連接性,現場也沒有其他人經過, 只有其等施工人員在那邊做這個動作而已,沒有其他人進入 其他地方,而且東西也是在那邊燒,這個時間一直經過之後 ,煙才燒起來,監視器畫面就是沒有人去縱火,也沒有人去 拜拜燒金紙等其他因素,而拜拜也是在前側廟內,監視器也 看到沒有其他人去危害這個工作等作為,其等燒完廢棄物後 ,因為地區風一直在吹,所以吹完後,經過3個多小時肯定 一定會燒,木材廢料燃燒區與北側三夾板堆放區中間相隔約 3、4公尺,餘燼一定可以飛燃過去,過去伊曾承辦過大肚山 飛火,剛好有可燃物、有火、有空氣,再加上風勢助長,可 燃物就擺在那邊,可是火星一直持續去供應,因此便可燒起 來,伊看到就是三夾板等堆放物,火燒很大,然後風勢一直 往三夾板堆放區吹,所以那邊有可燃物又有火、空氣,這個 情況下,有可能助長火勢,會不會燒這是有機率、有可能, 伊等排除其他因素後,就無法排除此處燒廢棄物才引燃至三 夾板堆放區,這邊廢棄物才燒起來,廢棄模板堆放區也有起 火,只是它舖設草皮那邊比較長,當時模板放在地上,所以 它是火星過去,它是堆疊狀而且平的,還是有在燒,只是它 延燒後會不會很多,火星會聚集在那邊燒,因為風就是這樣 吹,辯護人稱西北側那邊為什麼沒有燒,伊認為靠近三夾板 堆放區地面其實也有燒,應該是三夾板堆放區整個受燒後, 有時候會延燒到旁邊,因為靠近且亦是廢棄木材,底下也是 有受燒,不是完全沒有燒,風勢就是南往北吹,伊看到三夾 板堆放區模板都燒損碳化;當天天氣明亮,白天比較看不到 飛火,它持續還是有飛火直接過去,畫面其實有在跳動,伊 可以肯定火星還是有飛過去,火星在過去有可能窩在那邊, 慢慢蓄積,蓄積在模板一定時間後,可能就會點燃燃燒,因 為有風時才會助長,蓄積一段時間後,就是會有燃燒狀況, 或許這段期間看不到煙霧,或許風向關係,這很難說,從監 視器畫面可知,判斷上,排除縱火等其他因素後,以飛火去



說明這個原因比較有可能,這個答案係經過團隊共同討論得 出,並非伊個人可獨自決定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98-209頁 ),而證人張智凱係本案參與火災事故發生後之承辦人員, 親身見聞火災事故發生後之現場情形,且其擔任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技佐,負責火災調查鑑定約6年之資歷,處理逾百件 火災調查鑑定案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證人 張智凱之意見既係本於實際經驗為基礎,自得以之證言為證 據,而前開鑑定報告、鑑定過程並無缺漏乙情,亦經證人張 智凱前開證述甚詳,是依據證人張智凱前開證詞,益徵本件 起火戶確為被告林土城實際管領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西半部木材廢料燃燒區無疑,辯護人雖執詞辯稱:調查 報告關於起火點研判係火災發生後認定,並非火災實際起火 點云云,並無實據,委無足採。
⒊另據證人即現場目擊者李桂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於當 日13時許,騎車經過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就 是三田路與三美路交岔路口附近,伊剛好要前往友人住處泡 茶,看到火燒很大,伊看到像是木頭在燒,木頭係平躺而非 立著燃燒,就是有點厚度木頭,伊不知道那是棧板還是模板 ,伊就趕快騎機車,路中央就看到一對母女也在跑,伊就趕 快跑去一探究竟,趕快敲門,詢問其等外面在燒什麼廢棄物 ,火很大,該建物女主人(即證人涂秀美)就很悠哉向伊答稱 :「沒有,那是在燒棧板」等語,伊告稱都燒到其等廠房, 還說是在燒棧板,伊不知道在燒什麼,只是看到火舌很大、 已經高過屋頂,伊就趕快去敲門,當天好像是休息,當時伊 看到工廠前方住處內電視係開著,沒幾分鐘該女主人走出來 ,就看到連廠房屋簷都有火焰,伊心想慘了,這下子來不及 ,向其告稱:「妳看看都燒到妳們廠房,還悠哉悠哉」等語 ,伊看到屋頂那邊在燒,伊第一時間發現是工廠外面,風很 大,那邊火就這樣捲,所以伊才會想說慘了趕快,照說當天 係北風,伊也搞不懂為什麼火一直捲,一直從空地靠近廠房 方向捲,已經幾乎沒有空地,就是起火處與廠房間都是火; 火災初期伊看到一對母女,其等係從土地公廟跑出來,伊看 到該母女很緊急地趕快將機車牽出來,伊問該女士:「這不 是妳家?」等語,對方答稱:「不是,我來拜拜的」等語, 伊才知道該母女係前往土地公廟拜拜等語(見本院卷第209-2 16頁),核與其在消防局人員訪談時證述:火災發生時,伊 剛好騎車經過附近,發現空地棧板在燃燒且火燒很大,快要 延燒至隔壁工廠,伊立即前往廠房通知,廠內有人回應:「 那不是我們在燒的」等語,伊再告知快要延燒到該工廠,該 員才往外跑出去查看,發現狀況不對且火勢快要燒到廠房,



該工廠女性人員才撥打119報案;伊看到空地上置放棧板火 勢已經很明顯,火舌高度約2樓高,寬度約5公尺,當時空地 旁工廠尚未有燃燒現象,等伊進去通知工廠人員再返回查看 後,便發現工廠鐵皮已經冒火星;火災初期伊只有看到一對 母女在土地公廟拜拜,其等看到火勢後也急著要通知工廠人 員,並未看到其他人在現場等語相合(見他卷第145-146頁) ;復有證人即報案人涂秀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當時 伊在住所客廳樓下看電視,有人(即證人李桂花)來敲門並稱 :「妳家外面著火」等語,伊答以常常都在燒,該員表示: 「不是,已經燒到妳們廠房了」等語,伊才跑出去,看到都 是煙,範圍還沒有很大,在角落那堆模板有竄煙,靠近伊工 廠旁邊在燃燒,之後再去樓上叫伊丈夫(即證人卓正雄)下來 ,伊就用手機打119,再拿水管噴水滅火,噴不到5分鐘,伊 臉部感到熱氣,此時伊已經站不住,伊係卓正雄之妻,工廠 在伊住所後面,伊出去後,看到南邊模板在燒,伊工廠後面 燒起來,煙已經竄起來很高,已經來不及,前往伊住所敲門 係證人李桂花,伊去救火時,只有模板位置起火燃燒,其他 位置沒有燃燒,被告林土城固定都會在木材廢料燃燒區燒木 材,當天伊就去土地公廟接水管往模板處噴,就是模板那邊 有竄煙,證人李桂花向伊告稱失火,伊就跑出去看什麼情形 ,因為被告常常在燒,伊以為沒什麼事,那個大姐(即證人 李桂花)笑伊稱:「妳都沒有在緊張」等語,伊答稱:「他 們常常在燒」等語,證人李桂花稱:「沒有,是燒到妳們廠 房」等語,伊才會警覺性,覺得完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6-2 25頁),亦與其於消防局人員訪談時證述:火災發生時,伊 在工廠東側住所客廳看電視,突然有人來敲伊住所客廳落地 門,大喊:「你家工廠隔壁的空地板模起火燃燒,已經快要 延燒到妳們家工廠的鐵皮外牆」等語,伊便立即外出查看, 發現火勢已經燒到伊工廠,伊先跑步返回住所告知在2樓休 息之丈夫(即證人卓正雄)並撥打119報案,再返回空地附近 土地公廟拿塑膠水管搶救,但因為火勢太大,搶救不成功等 語相合(見他卷第147-148頁),勾稽證人李桂花涂秀美前 揭證詞,其等於火災發生時,均係見及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上大火,導致延燒至相鄰之良哥公司所有鐵皮 工廠無訛,此亦與前揭證人張智凱於本院審理時,本其專業 證述情節相同,適足佐證上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鑑 定書所認本案火災事故之起火戶確為被告林土城所實際管領 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西半部木材廢料燃燒區 乙情,應堪信為真實。
⒋辯護人雖為被告林土城辯護稱:伊等懷疑起火原因係工廠內



部易燃物所引起,不排除工廠內部空氣不良,有必要瞭解內 部消防設施、溫度等情形云云,惟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係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 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分隊出動觀察紀錄、關係人談話筆 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資料分析,經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 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戶即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西半部木材廢料燃燒區為起火處等情,業經證人張 智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198-207頁),且上 開工廠內並無發現足資研判為起火處之跡證乙情,亦經證人 張智凱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8頁),則證人張智凱本於其 專業及經驗判斷本件火災事故起火點非係位在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0○00○00號證人卓正雄所經營之良哥公司 所有鐵皮工廠,並詳述判斷依據及理由於前開鑑定報告,其 證詞應屬可採。是辯護人前揭所辯,無非係臆測推諉之詞, 並無任何確切之事證以實其說,亦無可採。
㈢起火原因之研判:
⒈關於本件火災現場,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勘查及清理前 揭起火處所附近,未發現電源線路經過及電器使用情形,且 未發現有菸蒂及蚊香器皿殘存,火災發生前,僅於火材廢料 燃燒區內焚燒廢棄木材,無他人再次接近之跡象,且未發現 特殊燃燒跡象,而地上擺放廢棄木材燒損碳化殘餘灰白碳化 物,並呈現周圍壟起中間陷落土堆狀,檢視木材廢料燃燒區 附近殘留大量鐵釘;再經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當日8時5 1分55秒許,員工(即被告林彩龍)開貨車將廢棄木材堆放於 木材廢料燃燒區,同日9時2分16秒許,木材廢料燃燒區有燃 燒現象且灰白煙持續吹往北側,同日9時6分33秒許,木材廢 料燃燒區有橘紅色火舌燃燒現象,同日9時35分59秒許,員 工( 即被告林彩龍)駕車駛離現場,木材廢料燃燒區有橘紅 色火舌持續燃燒跡象,顯示可燃物未熄滅,同日12時59分25 秒許,三夾板堆放區有灰白煙竄升現象,同日13時10分24秒 許,三夾板堆放區有黑灰煙竄升及橘紅色火舌燃燒跡象,綜 合燒損程度事實、火流延燒路徑、監視器錄影畫面與關係人 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經排除電氣因素、菸蒂、蚊香、縱 火等起火原因,研判本案以燃燒廢棄物飛火引燃火災之可能 性較大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月24日中市消調 字第1080004831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共14紙(含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摘要4紙、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1紙、火災現場 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7紙、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 大隊清水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1紙)、火警案現場附近位置 圖1紙、火警案現場1樓物品配置圖2紙、火警案現場2、3樓



物品配置圖2紙、火警案現場附近照相位置圖1紙、臺中市政 府消防局現場照片66張、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監視器截錄畫面 翻拍照片16張存卷可參(見他卷第115-142、160、161、164 、162、165、163、166-198、199-206頁),而火災原因之鑑 定,常因火災現場燒燬、燒失而無法取得確切之證據用以確 認火災發生之原因,故火災鑑定方式通常係以排除法為之, 於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 為最具可能性之結論,此乃火災鑑定之特色;觀諸上開調查 鑑定書所為起火原因之研判,乃係依據現場燃燒後狀況,參 酌實際使用或管領起火戶現場之被告2人陳述情詞內容,並 依現場勘查之結果,業就所排除之可能發生火災原因詳予說 明判斷之依據,而就所留存之因素認定為最具可能性之結論 ,且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開起火原因 之判斷有何違誤之處,足認燃燒廢棄物飛火引燃火災,應為 最具可能導致本案火災發生之原因甚明。
⒉辯護人另辯稱:當日風向係從北往南吹,似無由位在南側之 木材廢料燃燒區引燃至北側之三夾板堆放區可能云云,惟查 ,地區風向常因現場週遭有無建築物、遮蔽物等現場環境因 素而受影響乙情,此經證人張智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201-203頁),而自動氣象局係為天氣監測與預報 所建置,其觀測風向、數據固可代表一定範圍內之氣象狀況 ,但量測數據也可能因天氣特性與周圍觀測環境而有所不同 ,如冬天盛行之東北季風夏季對流系統所造成之瞬間陣風 ,兩者所代表範圍即非相同。就鄰近案發地點之清水自動氣 象站位在清水區高美國小,距離所查詢清水區三田段465地 號約3至4公里,該氣象站固可代表該地區較大範圍之平均風 場,惟火災現場之大氣流動情形則易受環境影響等情,此有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08年7月23日中象參字第1080009833號函 暨檢附臺中清水站氣象資料共4紙(含氣象局逐時氣象資料2 紙、位置圖1紙)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43-149頁),是以上 開氣象局之風速、風向資料,僅係代表在觀測當時、觀測地 點之資料,參以大氣流動本即不可能永遠保持一定之方向、 速度,而現場錄影監視器畫面亦顯示現場風勢劇烈,甚至該 監視器錄影畫面時有因風勢而上下搖晃之情形,此經本院勘 驗屬實,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5-137 、166-168頁),實堪認定現場風勢甚大,風向亦非固定無訛 ,則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 ,自無從動搖前開依憑客觀事證而作成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之可信度。
㈣本案火災所在建物確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⒈按所謂燒燬,係指火力燃燒,喪失物之效用而言,必須其物 喪失主要效用,始得謂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230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火災延燒所及之臺中市○○區○○路0 0○00○00○00號廠房,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塌陷,呈 愈往西側愈嚴重跡象;廠房北側西半部高處烤漆浪板牆面、 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呈西半部較為嚴重跡象,2樓烤浪板 牆面、鋼樑燒損變色、變形,呈愈往南側愈嚴重現象,西半 部高處烤漆浪板牆面、鋼樑受燒變色、變形;又該廠房1樓 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支撐樑柱、鐵架燒損變色、 變形,成品、半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嚴重,呈愈往西側及南 側愈嚴重跡象;2樓作業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於搶救過程中 拆除,支撐樑柱、鐵架燒損變色、變形往南側塌陷,成品、 半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嚴重,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架燒損 變色、變形,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呈愈往南側愈嚴重跡象 ,南側烤漆浪板牆面於搶救過程中拆除,支撐樑柱、鐵架燒 損變色、變形往南側塌陷,成品、半成品燒損碳化、燒熔嚴 重等情,前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定屬實,因上開鐵皮建築 物之屋頂、牆、鋼架等主體結構部分,經此遇熱受燒而變色 、變形、塌陷,其作為建築物之牆面、屋頂、或支撐該等建 築物結構等主要功能皆已受影響,非經拆換,顯無法使該建 築物發揮原來之效用,堪認前揭鐵皮建築物已因本次火災而 喪失其主要效用,已達燒燬程度無訛。
⒉參以案發當時,良哥公司員工卓彩雪確有於廠房內加工乙情 ,業經證人涂秀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工廠當天有人在裡面 工作,係員工卓彩雪等語(見本院卷第224頁);又證人卓彩 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良哥公司擔任車床工作,車裁塑 膠、種類很多,當天10時許前往工廠加班,伊係以鐘點數計 薪,伊負責部分較趕,想說做幾個小時就返家,火災當時伊 還在工廠樓下,在工廠前面做車床,伊在廚房前面,大門進 去右側靠近半成品區域,伊有聞到好像怪味,走到後面沒有 看到什麼,但又有味道,伊直接衝上2樓去看,當時樓上玻 璃破掉,火已經跑進來,當時火勢已經很大,顧命都來不及 ,伊就趕快跑出去找人,工廠內有設置消防設備,都有滅火 器,前後左右,很多地方都有放,廚房、工廠、樓上都有放 ,伊工作係車裁塑膠不會有什麼火花,工作很安全,不用穿 什麼防護衣,又沒有什麼爆炸性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225-2 32頁)。足認本件火災已因其燃燒結果而致該鐵皮建築物之 主要結構體喪失效用,所燒燬者係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甚明。 ㈤過失與因果關係之認定:
⒈被告林土城辯稱:火災發生當天,伊並未在場,伊係授權工



人自己判斷廢棄木材是否達堆置燃燒方式處理,伊並未要求 被告林彩龍點火云云,惟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 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 ,竟疏於注意,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查本案火災 案發地點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係被告林土城楊世雄所借用,作為禾裕公司堆置板模使用,同時亦供作 員工焚燒板模廢料使用等情,業為被告林土城所自承(見本 院卷第51頁),且被告林彩龍亦於消防局人員訪談時供述: 伊知道清水區三田段465地號土地會有燃燒廢棄物,至於公 司派誰在該處燒廢料伊不知情等語(見他卷第150頁),供承 禾裕公司確有派遺員工在該處焚燒板模廢料之常習甚明,由 此可知身為禾裕公司之被告林土城自對於其所聘僱之該公司 員工具有管理監督責任,且對於上開土地之場所具有持有支 配關係,足見被告林彩龍所焚燒板模廢料之舉係為禾裕公司 工作之一部。而被告林土城明知被告林彩龍以就地點火燃燒 如此具有危險性之方式處理板模廢料而未加阻止,竟仍持續 提供上開場所供被告林彩龍為焚燒板模廢料以清潔該土地廢 棄物之行為,而該焚燒板模廢料等廢棄物之火源屬於危險源 ,按上說明,被告林土城對其提供場地供焚燒板模廢料所生 火源之危險源,即具有監督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其有負責注 意用火之安全,並監督在該土地上焚燒板模廢料之人員離開 時須確實熄滅火源,避免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注意義務無疑 。而被告林土城雖辯稱當日並未具體指示被告林彩龍焚燒板 模廢料,然被告林土城身為現場管理者,明知被告林彩龍有 焚燒廢棄物之措舉,自應確實督促其用火注意安全,焉能以 其未指示被告林彩龍為焚燒行為予以卸責,參以被告林彩龍 僅係被告林土城所僱用之工人,在該土地上焚燒板模廢料既 為工作內容之一部,被告林土城亦已允許被告林彩龍及其員 工以如此具有危險性之方式處理板模廢料,被告林土城實具 有保證人地位明甚。
⒉又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林彩 龍及不詳成員確於案發當日,駕車前往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堆放木材廢料,且在該土地西側木材廢料燃燒 區點火焚燒板模廢料之情形,監視器時間9時31分許,現場 工人曾有至上開土地土地公廟旁,疑似操作開啟水龍頭之情 形,而於監視器時間9時35分許,被告林彩龍及不詳外籍員 工即駕車駛離現場,木材廢料燃燒區仍持續竄起橘色火舌燃 燒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 7頁),足見本案火源係由被告林彩龍及不詳外籍員工在該土 地上點火焚燒板模廢料所引起,而被告林土城對此具有保證



人地位已如前述,惟被告林彩龍既引起火源焚燒板模廢料, 自應確保該火源熄滅後始得離開,依上開監視器畫面所示, 在場工人固曾有疑似操作開啟水龍頭,持水管朝木材廢料燃 燒區澆灑之舉措,惟於其等離開現場時,亦清楚可見木材廢 料燃燒區仍持續竄起橘色火舌,終致發生本件火災,由此可 見被告林彩龍確有過失甚明。此外,再經本院勘驗案發前一 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監視器時間107年12月7日14時 0分許起至同日17時16分止,亦同見及數名不詳員工在上開 土地,點火焚燒板模廢料,而現場工作陸續駕車離開現場之 際,木材廢料燃燒區仍有橘色火舌燃燒及白煙竄升等情,此 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4-135頁),可見 現場工人非但未有熄滅火源之具體作為,且於離開時亦無確 定火源熄滅之舉措,適足認定被告林土城對於所僱用工人在 該土地上點火焚燒板模廢料之危險行為,並無確保該火源熄 滅後始得離開之具體防範措施甚明。參以火源就一般生活經 驗而言,係對於生命、身體、財產及公共安全均具有高度危 險性之危險源,但凡引火焚燒物品均應於燃燒時在場監督火 源、避免火源意外擴散,且應於燃燒完畢後確保該火源確實 熄滅;又在開放處所焚燒物品,其燃燒物易隨風力飄散終致 生火災,此乃一般人之社會常識,而被告林土城於案發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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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