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186號
TCDM,108,易,118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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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
字第228、229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緝字第581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振成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洪振成(綽號「孔鏘」)因需錢孔急而加入陳義平(綽號「 阿平」,負責提供被害人資料及電話,通緝中)、陳淑芬( 綽號「阿姊」,與陳義平係夫妻,負責處理陳義平在臺灣地 區所有詐騙、恐嚇所得款項之收集、匯款及會計等業務,業 經本院96 年度易字第30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 定)、曾明文(綽號「阿文」、「光頭」、「三通」,為陳 淑芬之表哥,負責臺灣地區調度提款人員、收購匯款之人頭 帳戶、收集車手提領詐欺或恐嚇所得之款項、給付酬勞予集 團成員及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予陳淑芬等全盤事務,業經 本院96 年度易字第30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及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綽號分別為「大炮仔」、「議 員」之成年男子等人,在大陸地區合資組成之詐欺、恐嚇集 團,負責在大陸地區機房撥打詐騙或恐嚇電話予臺灣地區不 特定民眾之工作,而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 ,與陳義平、陳淑芬、曾明文、「大炮仔」、「議員」及該 集團成員鄭樂麟(綽號「阿樂」,自95年8 月初參與至同年 11月某日止撥打詐騙、恐嚇電話,並於95年11月至96年1 月 底負責將簡體字文稿轉換成繁體字文稿提供予新進人員使用 等工作,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0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陳弘洲(綽號「紅茶」、「阿洲」,自 95年9 月間起至查獲為止參與,負責招攬成員前往大陸從事 撥打詐欺、恐嚇電話等工作,並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卡 等物後售予曾明文,以供該集團使用,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 第30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王逢饒( 綽號「不孝」、「帥哥」,自95年11月中旬起至96年12月中



旬止參加,負責指揮車手前往提領款項、解決車手所發生之 問題及收集車手所領回之贓款,業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308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張少威(綽號「阿 猴」,自95年11月中旬參與至96年1 月初,負責收購人頭帳 戶,業經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及其餘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 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恐嚇取財之手段,分別向 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或恐嚇,致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而 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陳淑芬並於95年12月11日,依陳義平之 指示,將應給付洪振成之報酬新臺幣(下同)5 萬元匯至洪 振成之寶華商業銀行臺中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嗣警方依電話監聽譯文聲請搜索票後,陸續查獲陳淑 芬等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振成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核 與證人陳淑芬於警詢、檢察官訊問(見警卷一第34至40頁, 96年度偵字第4500號卷二第67至70頁);證人鄭樂麟於警詢 、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警卷一第23至27頁 ,96年度偵字第4500號卷二第127至129頁,本院卷第145至1 61頁),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及華南銀行匯款回條影本 (見警卷一第63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一第134至137 頁,96年度偵字第4500號卷一第397至407頁)、被告之寶華 銀行民權分行帳戶之往來明細(見95年度他字第7016號卷第 164 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 採信。
四、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



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 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 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上 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 ,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 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 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之 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 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 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 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 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 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 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 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 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 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 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而查依被害人邱 秀楹(即附表編號9 )陳述之被害事實,足認其係因遭人 恐嚇,致心生畏懼而匯款,是被告就該犯罪行為之實施, 所為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 13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編號9 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 罪。
(三)被告於其參與期間,就陳義平、陳淑芬、曾明文、「大炮



仔」、「議員」、鄭樂麟陳弘洲王逢饒張少威及其 餘集團成員等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為共同正犯。
(四)如附表所示有多次匯款之被害人,因屬同一被害人於同一 或不同時日,遭同一詐騙行為,致匯入相同或不同帳戶內 ,而該等被害人之所有匯款部分,匯款筆數雖有二筆以上 或被告詐騙日期雖有二日以上者,然被告與共犯既係基於 向該等同一被害人犯罪之意思為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該等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是其屬於「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五)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為滿足各次之財產利益 ,其犯意各別,且每次施用詐欺、恐嚇行為,被害人均不 相同,詐騙之方式亦有差異,是均為各自獨立之行為,並 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應分論併罰之。
(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581號移送併 案審理之事實,因與前揭論罪部分之事實同一,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七)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投身詐騙及恐嚇 取財集團,利用電話及簡訊,使思慮未周之被害人受騙上 當或心生畏懼,損失不貲,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 非屬該集團核心成員、參與時間不長、參與之情節及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素 行等一切情狀,分別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示懲儆。
(八)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 項,修正及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於104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 日施行。而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 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參與本件犯行而獲得5 萬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認明確(見本院卷第199 頁),為被告本件 之犯罪所得,自應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339條第1 項(修正前)、第34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正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手段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金融帳戶及帳號 │證 據│主 文│
│ │ │ │(新臺幣) │ │ │ │
├──┼───┼──────┼───────┼─────────────┼─────────┼──────────┤
│ 1 │李伏莉│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13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1. 被害人李伏莉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李伏莉,│ 匯款122,8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佯稱其已中獎│ 元 │戶名:張淑華 │ )第271至273頁)│月。 │
│ │ │,需支付中獎├───────┼─────────────┤2. 被害人李伏莉之 │ │
│ │ │稅金云云,致│②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集集郵局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吳建銘 │ (警卷(二)第274│ │
│ │ │機構匯款,先├───────┼─────────────┤ 頁) │ │




│ │ │後共計17次。│③時間不詳 │臺中商銀北台中分行 │ │ │
│ │ │ │ 匯款17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莊滕影 │ │ │
│ │ │ ├───────┼─────────────┤ │ │
│ │ │ │④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和美郵局 │ │ │
│ │ │ │ 匯款91,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莊雅蓁 │ │ │
│ │ │ ├───────┼─────────────┤ │ │
│ │ │ │⑤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 │
│ │ │ │ 匯款108,0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賀健龍 │ │ │
│ │ │ ├───────┼─────────────┤ │ │
│ │ │ │⑥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英才郵局 │ │ │
│ │ │ │ 匯款5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鄭銀泉 │ │ │
│ │ │ ├───────┼─────────────┤ │ │
│ │ │ │⑦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賀健龍 │ │ │
│ │ │ ├───────┼─────────────┤ │ │
│ │ │ │⑧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 │ │
│ │ │ │ 匯款8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許文滕 │ │ │
│ │ │ ├───────┼─────────────┤ │ │
│ │ │ │⑨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楠梓郵局 │ │ │
│ │ │ │ 匯款2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鄒海龍 │ │ │
│ │ │ ├───────┼─────────────┤ │ │
│ │ │ │⑩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陳建蒝 │ │ │
│ │ │ ├───────┼─────────────┤ │ │
│ │ │ │⑪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逢甲郵局 │ │ │
│ │ │ │ 匯款5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何榮揮 │ │ │
│ │ │ ├───────┼─────────────┤ │ │
│ │ │ │⑫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台中健行路郵局 │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盧柏傑 │ │ │
│ │ │ ├───────┼─────────────┤ │ │




│ │ │ │⑬時間不詳 │南投市忠山街南投支局 │ │ │
│ │ │ │ 匯款456,100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藍敏榕 │ │ │
│ │ │ ├───────┼─────────────┤ │ │
│ │ │ │⑭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八斗子郵局 │ │ │
│ │ │ │ 匯款760,181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陳浚中 │ │ │
│ │ │ ├───────┼─────────────┤ │ │
│ │ │ │⑮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大里郵局 │ │ │
│ │ │ │ 匯款485,1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顏依鳳 │ │ │
│ │ │ ├───────┼─────────────┤ │ │
│ │ │ │⑯時間不詳 │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 │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沈憶銘 │ │ │
│ │ │ ├───────┼─────────────┤ │ │
│ │ │ │⑰時間不詳 │臺灣郵政彰化西門郵局 │ │ │
│ │ │ │ 匯款8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林明煌 │ │ │
├──┼───┼──────┼───────┼─────────────┼─────────┼──────────┤
│ 2 │林盈蓁│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14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1. 被害人林盈蓁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林盈蓁,│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張淑華 │ )第304至305頁)│月。 │
│ │ │,需先認購商│ │ │2. 被害人林盈蓁之 │ │
│ │ │品才能領獎云│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云,致其陷於│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錯誤,而至金│ │ │ (警卷(二)第306│ │
│ │ │融機構匯款。│ │ │ 頁) │ │
├──┼───┼──────┼───────┼─────────────┼─────────┼──────────┤
│ 3 │陳炎煌│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22日│臺中商銀北台中分行 │1. 被害人陳炎煌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陳炎煌,│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莊滕影 │ )第220至221頁)│月。 │
│ │ │,需先捐款予│ │ │2. 被害人陳炎煌之 │ │
│ │ │慈善機構云云│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致其陷於錯│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誤,而至金融│ │ │ 、刑案報案處理 │ │
│ │ │機構匯款 │ │ │ 系統詳細畫面( │ │
│ │ │ │ │ │ 警卷(三)第222至│ │
│ │ │ │ │ │ 223頁 │ │
├──┼───┼──────┼───────┼─────────────┼─────────┼──────────┤




│ 4 │蔡加成│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3日│臺灣郵政南投南崗郵局 │1.被害人蔡加成警詢│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蔡加成,│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筆錄(警卷(三)第│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麗華 │ 277至279頁) │月。 │
│ │ │,需支付中獎├───────┼─────────────┤2.被害人蔡加成之內│ │
│ │ │手續費及稅金│②95年11月24日│臺灣郵政彰化師大郵局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稅金云云,致│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案件紀錄表、刑案│ │
│ │ │其陷於錯誤,│ │戶名:賀健龍 │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 │
│ │ │而陸續至金融├───────┼─────────────┤ 畫面(警卷(三)第│ │
│ │ │機構匯款,先│③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台中中正路郵局 │ 280至281頁) │ │
│ │ │後共計5次。 │ 匯款64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呂季威 │ │ │
│ │ │ ├───────┼─────────────┤ │ │
│ │ │ │④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溪湖郵局 │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925,000元 │戶名:黃仁杰 │ │ │
│ │ │ ├───────┼─────────────┤ │ │
│ │ │ │⑤95年11月29日│臺灣郵政太平長億郵局 │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555,000元 │戶名:陳政稘 │ │ │
├──┼───┼──────┼───────┼─────────────┼─────────┼──────────┤
│ 5 │林秀穎│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林秀穎,│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 被害人林秀穎警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偽稱為其友人│ │戶名:陳建蒝 │ 詢筆錄(警卷(三│月。 │
│ │ │,佯稱代其投├───────┼─────────────┤ )第108至109頁)│ │
│ │ │資理財云云,│②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三和郵局 │ 非供述證據: │ │
│ │ │致其陷於錯誤│ 匯款3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被害人林秀穎之 │ │
│ │ │,而陸續至金│ │戶名:陳建蒝 │ 刑案報案處理系 │ │
│ │ │融機構匯款,├───────┼─────────────┤ 統詳細畫面、受 │ │
│ │ │先後共計5 次│③95年12月7日 │臺灣郵政台中漢口路郵局 │ 理人頭帳戶犯罪 │ │
│ │ │。 │ 匯款59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案件通報單、報 │ │
│ │ │ │ │戶名:王英傑 │ 案三聯單、內政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④95年12月8日 │臺灣郵政台中文心路郵局 │ 案件紀錄表(警 │ │
│ │ │ │ 匯款7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卷(三)第106至10│ │
│ │ │ │ │戶名:劉冠宏 │ 7頁、第110至112│ │
│ │ │ ├───────┼─────────────┤ 頁) │ │
│ │ │ │⑤95年12月8日 │臺灣郵政大雅郵局 │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775,000元 │戶名:廖偉良 │ │ │
├──┼───┼──────┼───────┼─────────────┼─────────┼──────────┤




│ 6 │鄭劉麗│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烏日郵局 │1. 被害人鄭劉麗湄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湄 │害人鄭劉麗湄│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警詢筆錄(警卷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佯稱其已中│ │戶名:吳振銘 │ (二)第284至285 │月。 │
│ │ │獎,需先支付│ │ │ 頁) │ │
│ │ │中獎稅金云云│ │ │2. 被害人鄭劉麗湄 │ │
│ │ │,致其陷於錯│ │ │ 之郵政國內匯款 │ │
│ │ │誤,而至金融│ │ │ 執據1張(96年度│ │
│ │ │機構匯款。 │ │ │ 聲拘字第37號偵 │ │
│ │ │ │ │ │ 查卷第45頁) │ │
├──┼───┼──────┼───────┼─────────────┼─────────┼──────────┤
│7 │羅秋瑀│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12日│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行 │1. 被害人羅秋瑀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羅秋瑀,│ 匯款12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蘇日進 │ )第280至281頁)│月。 │
│ │ │,需先購買產├───────┼─────────────┤2. 被害人羅秋瑀之 │ │
│ │ │品云云,致其│②95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花蓮分行新竹國際商業銀 │ │
│ │ │陷於錯誤,而│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行匯款副通知書4│ │
│ │ │陸續至金融機│ │戶名:李阿梅 │ 張、臺灣中小企 │ │
│ │ │構匯款,先後├───────┼─────────────┤ 業銀行匯款申請 │ │
│ │ │共計6次 │③95年12月15日│臺中商銀大肚分行 │ 書1張、第一商業│ │
│ │ │ │ 匯款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戶名:林國龍 │ 回條1張、台北市│ │
│ │ │ ├───────┼─────────────┤ 政府警察局大安 │ │
│ │ │ │④95年12月19日│臺中商銀大肚分行 │ 分局受理刑事案 │ │
│ │ │ │ 匯款246,000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元 │戶名:林國龍 │ 96年度聲拘字第 │ │
│ │ │ ├───────┼─────────────┤ 37號偵查卷第34 │ │
│ │ │ │⑤95年12月25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 至36頁) │ │
│ │ │ │ 匯款338,400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矯鎧年 │ │ │
│ │ │ ├───────┼─────────────┤ │ │
│ │ │ │⑥95年12月25日│臺灣郵政后里郵局 │ │ │
│ │ │ │ 匯款318,645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元 │戶名:矯鎧年 │ │ │
├──┼───┼──────┼───────┼─────────────┼─────────┼──────────┤
│8 │邱明璟│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2月12日│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 被害人邱明璟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邱明璟,│ 匯款15,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詢筆錄(警卷(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偽稱檢警人員│ │號 │ )第339至340頁)│月。 │
│ │ │,佯稱其涉嫌│ │戶名:林志華 │2. 被害人邱明璟之 │ │
│ │ │詐欺案件,需│ │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協助調查云云│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致其陷於錯│ │ │ 、刑案報案處理 │ │
│ │ │誤,而至金融│ │ │ 系統詳細畫面( │ │
│ │ │機構匯款 │ │ │ 警卷(三)第341至│ │
│ │ │ │ │ │ 342頁 │ │
├──┼───┼──────┼───────┼─────────────┼─────────┼──────────┤
│9 │邱秀楹│撥打電話予被│ 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土城學府郵局 │1. 被害人邱秀楹警 │洪振成共同犯恐嚇取財│
│ │ │害人邱秀楹,│ 匯款6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佯稱其弟已遭│ │戶名:林煌智 │ )第282至283頁)│月。 │
│ │ │綁票,需支付│ │ │2. 被害人邱秀楹遭 │ │
│ │ │贖款云云,致│ │ │ 假擄人真詐欺, │ │
│ │ │其陷於錯誤,│ │ │ 損失630000元案 │ │
│ │ │而至金融機構│ │ │ ,有關陳義平、 │ │
│ │ │匯款 │ │ │ 王逢饒陳弘洲 │ │
│ │ │ │ │ │ 電話聯繫譯文( │ │
│ │ │ │ │ │ 96年度聲拘字第 │ │
│ │ │ │ │ │ 37號偵查卷第167│ │
│ │ │ │ │ │ 至173頁) │ │
│ │ │ │ │ │3. 被害人邱秀楹之 │ │
│ │ │ │ │ │ 臺中縣警察局清 │ │
│ │ │ │ │ │ 水分局清泉派出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受理各類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郵政國 │ │
│ │ │ │ │ │ 內匯款執據1張(│ │
│ │ │ │ │ │ 96年度警聲搜字 │ │
│ │ │ │ │ │ 第447號偵查卷第│ │
│ │ │ │ │ │ 52至56頁、第181│ │
│ │ │ │ │ │ 至184頁、第200 │ │
│ │ │ │ │ │ 至203頁) │ │
├──┼───┼──────┼───────┼─────────────┼─────────┼──────────┤
│10 │趙國樑│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7日│新光銀行土城分行 │1. 被害人趙國樑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趙國樑,│ 匯款84,500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煌智 │ )第286至287頁)│月。 │
│ │ │,需先加入會├───────┼─────────────┤2. 被害人趙國樑之 │ │
│ │ │員並繳交會費│②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 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云云,致其陷│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局小港分局受理 │ │
│ │ │於錯誤,而陸│ │戶名:林妙穎 │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續至金融機構├───────┼─────────────┤ 聯單、受理民眾 │ │
│ │ │匯款,先後共│③95年11月28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 報案紀錄表、受 │ │
│ │ │計3次 │ 匯款3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戶名:林妙穎 │ 警示、詐騙電話 │ │
│ │ │ │ │ │ 斷話簡便行文表 │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表、刑案報案處 │ │
│ │ │ │ │ │ 理系統詳細畫面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 匯款回條聯1張、│ │
│ │ │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 │ │ │ 據2張、身分證(│ │
│ │ │ │ │ │ 96年度聲拘字第 │ │
│ │ │ │ │ │ 37號偵查卷第49 │ │
│ │ │ │ │ │ 至58頁) │ │
├──┼───┼──────┼───────┼─────────────┼─────────┼──────────┤
│11 │陳香伶│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1月27日│臺灣郵政草屯郵局 │1. 被害人陳香伶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陳香伶,│ 匯款8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林妙穎 │ )第293至295頁)│月。 │
│ │ │,需支付中獎├───────┼─────────────┤2. 被害人陳香伶之 │ │
│ │ │稅金云云,致│②95年11月28日│臺灣中小企銀民權分行 │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據1張、華泰銀行│ │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李坤城 │ 跨行匯款回單1張│ │
│ │ │機構匯款,先│ │ │ 、台北市政府警 │ │
│ │ │後共計2次 │ │ │ 察局內湖分局受 │ │
│ │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 錄表(96年度聲 │ │
│ │ │ │ │ │ 拘字第37號偵查 │ │
│ │ │ │ │ │ 卷第89至96頁) │ │
├──┼───┼──────┼───────┼─────────────┼─────────┼──────────┤
│12 │陳慧文│撥打電話予被│①95年12月13日│臺灣郵政愛國街郵局 │1. 被害人陳慧文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陳慧文,│ 匯款1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二│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佯稱其已中獎│ │戶名:朱光炎 │ )第296至297頁)│月。 │




│ │ │,需支付中獎├───────┼─────────────┤2.被害人陳慧文之臺│ │
│ │ │稅金云云,致│②95年12月15日│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 │ 南市警察局第三分│ │
│ │ │其陷於錯誤,│ 匯款52,8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而陸續至金融│ │戶名:黃文平 │ 案三聯單、刑案報│ │
│ │ │機構匯款 │ │ │ 案處理系統詳細資│ │
│ │ │ │ │ │ 料、郵政國內匯款│ │
│ │ │ │ │ │ 執據1張、第一商 │ │
│ │ │ │ │ │ 業銀行存款存根聯│ │
│ │ │ │ │ │ 1張、內政部警政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表(第99至103頁 │ │
│ │ │ │ │ │ ) │ │
├──┼───┼──────┼───────┼─────────────┼─────────┼──────────┤
│13 │李珮蓁│撥打電話與被│①95年12月4 日│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1. 被害人李珮蓁警 │洪振成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害人李佩蓁,│ 匯款4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詢筆錄(警卷(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偽稱檢調人員│ │戶名:許文騰 │ )第177至180頁)│月。 │
│ │ │,佯稱其身份├───────┼─────────────┤2. 被害人李珮蓁之 │ │
│ │ │證遭詐騙集團│②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冒用,需協助│ 匯款5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調查云云,致│ │戶名:許文騰 │ 、刑案報案處理 │ │
│ │ │其陷於錯誤,├───────┼─────────────┤ 系統詳細畫面( │ │
│ │ │而至金融機構│③95年12月4日 │臺灣郵政板橋民族路郵局 │ 警卷(三)第181至│ │
│ │ │匯款,先後共│ 匯款9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182頁 │ │
│ │ │計8次 │ │戶名:郭國狀 │ │ │
│ │ │ ├───────┼─────────────┤ │ │
│ │ │ │④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佳里佳里興郵局 │ │ │
│ │ │ │ 匯款8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許文騰 │ │ │
│ │ │ ├───────┼─────────────┤ │ │
│ │ │ │⑤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社頭郵局 │ │ │
│ │ │ │ 匯款34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蕭勝亮 │ │ │
│ │ │ ├───────┼─────────────┤ │ │
│ │ │ │⑥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社頭郵局 │ │ │
│ │ │ │ 匯款5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蕭勝亮 │ │ │
│ │ │ ├───────┼─────────────┤ │ │
│ │ │ │⑦95年12月5日 │臺灣郵政何厝郵局 │ │ │
│ │ │ │ 匯款73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陳尚德 │ │ │




│ │ │ ├───────┼─────────────┤ │ │
│ │ │ │⑧95年12月6日 │臺灣郵政鼓山郵局 │ │ │
│ │ │ │ 匯款79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戶名:鄭金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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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