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034號
TCDM,108,易,1034,2019090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昱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327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昱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昱貴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17時53分許,因經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警員李孟宏發現其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1 段右轉進 入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 段而通過該處之斑馬線時,有未禮 讓行人先行之交通違規,而遭警員李孟宏於臺中市北屯區文 心路4 段路邊攔停,並要求高昱貴出示證件以供其當場舉發 後,竟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身著員警制服之李孟宏係依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當場侮辱、 公然侮辱人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 共見共聞之上開路邊,當場接續以「你媽的」、「媽的咧」 、「你欠打」、「我想揍你」、「媽的我真的用這個打過去 你」、「操你媽的」、「狗畜生」、「混帳」、「你們是不 是當街搶錢」、「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你,記住你車牌號碼, 給我死」等語,而以上開客觀上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 價之言詞當場辱罵正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李孟宏,致其感到 難堪、不快,及同時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語恐嚇之,使其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孟宏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 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 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



,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 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 面陳述,均未據檢察官、被告高昱貴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 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 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 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 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 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確有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客觀事實, 惟矢口否認涉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 李孟宏的意思,那些是我口頭禪,是因為我直行時是綠燈, 斑馬線上也沒有行人,我沒有違規,告訴人卻開單舉發,我 會那樣說是告訴人逼我的等語。然查:
㈠、被告確有於107 年11月13日17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1 段右轉進入臺 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 段而通過該處之斑馬線後,遭警員李孟 宏以其通過斑馬線未禮讓行人為由,於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4 段路邊攔停,並要求其提供相關身分資訊以供其開當舉發 後,被告即於過程中向穿著員警制服之告訴人告以「你媽的 」、「媽的咧」、「你欠打」、「我想揍你」、「媽的我真 的用這個打過去你」、「操你媽的」、「狗畜生」、「混帳 」、「你們是不是當街搶錢」、「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你,記 住你車牌號碼,給我死」等語;及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員 警對話過程始末均如附表即本院108 年8 月6 日勘驗筆錄所 示等事實,經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47頁、第91頁、第 93頁正面),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見偵卷第15頁正 面及背面、第39頁)證述明確,並有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41人勤務分配表及分駐(派出)所員 警出入及領用裝備槍枝彈藥、無線電機及行動電腦登記簿各 1 份足佐(見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且經本院於108 年8 月6 日審判期日勘驗密錄器光碟中檔名「2018 _1113_17474



3_140 」之檔案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密錄器翻拍照片 6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至第90頁、第99頁至第109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 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 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 足資識別之特徵;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 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 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汽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 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⒉依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結果及卷附之密錄器翻拍照片(見本院 卷第99頁至第109 頁)所示,可知告訴人於攔查被告後,曾 屢屢向被告告以:「你剛剛行經的這個是斑馬線,看到有行 人在走,你要停下來,在3 格以內,你都要停下來」、「行 經這個行人穿越道的時候,有行人在上面走,剛好在3 格也 就是10公尺以內的距離,妳沒有停下來讓他先走,我現在把 你攔下來是因為這個事情」、「你看到他應該要停下來等他 下來」等語,暨於被告自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1 段右轉進入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 段前,確有行人自該路段中央分隔島 沿斑馬線往路邊方向前行,且於被告右轉臺中市北屯區文心 路4 段而自路邊起算第2 條及第3 條間之斑馬線通過後,即 見該名行人步至第3 條斑馬線處等節,應與事實相符。基此 ,足徵告訴人確係因被告於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讓 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先行通過之駕駛行為,始攔停被告 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且要求被告下車接受盤查等情,堪以認 定。則依客觀合理判斷,被告騎乘之機車既有前揭違規行為 ,當屬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是員警依前揭規定,自有查 證其身分之依據;又被告另於員警要求其配合查證身分時, 拒絕下車,顯屬異常舉動,且已足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或 將有危害行為,是揆諸前揭法條意旨,員警自得強制其離車 。從而,告訴人攔停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並要求其出示相 關證件查證其身分及強制其下車,自屬合法適當之處理,此 亦屬對於人民人身自由合理之限制。
⒊按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構成 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



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而言,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 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 以構成本罪。是否構成侮辱,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 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是否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以為 斷。而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員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 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又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漫罵 、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又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且係僅以通 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 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618號、75年 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另該條所稱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 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恐 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 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 量之。
⒋本案被告於告訴人依法執行上開職務時,以:「你媽的」、 「媽的咧」、「操你媽的」、「媽的我真的用這個打過去你 」、「狗畜生」、「混帳」、「你們是不是當街搶錢」等語 告以告訴人,核諸上開「媽的」、「操你媽的」、「狗畜生 」、「混帳」、「你們是不是當街搶錢」等用詞,客觀上已 足使依法執行勤務之員警即告訴人感到難堪、困窘,亦足以 貶損他人評價、傷及人性尊嚴,而屬足使人感受侮辱之言詞 ,係人格之負面評價,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接受,自 足以減損被指射人之聲譽無疑;再徵諸被告於對告訴人告以 上開言詞時,確係導因於其因不滿且質疑告訴人執行當場舉 發其未依規定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之交通違規公務之正 當性乙節,經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7頁);另由其拒 絕配合告訴人查驗其身分,且於經告訴人多次要求其冷靜及 循正當救濟程序救濟後,被告仍持續大聲地與告訴人發生爭 執,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案發經過足佐,益見被告於案發時確 已情緒激動,且對於告訴人之攔檢已醞釀不滿情緒,則其於 員警即告訴人依法執行公務時,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路 邊,向告訴人告以上開言詞,自有以上開言詞侮辱正在執行 職務之員警即告訴人之意思及行為無疑,且其當可預見其口 出上揭言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使其感受難堪 或屈辱,自屬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是被告辯



稱僅係其口頭禪云云,尚難憑採。
⒌核諸被告在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所告之:「你欠打」、「 我想揍你」、「媽的我真的用這個打過去你」、「以後不要 讓我看到你,記住你車牌號碼,給我死」等言詞,依一般社 會通念觀之,確係隱含有傷害告訴人生命及身體之意,足認 其等確係透過上開言詞,向告訴人表示其內心之不滿及憤怒 ,是衡酌社會一般觀念,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處在此情 境下,應均能感受被告上開用詞及行為已摻有情緒性、積極 侵害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意思表達,且客觀上已足使受通知 者即告訴人心生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顯屬惡害之通知無 疑。再者,告訴人於聽聞被告上開言詞及行徑後,確因此感 到害怕乙情,亦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證述明確(見偵卷第 40頁正面);復徵諸告訴人於上開過程中亦曾向被告表示感 受遭其出言恐嚇之情,此亦有如附表勘驗過程足佐,堪認告 訴人當時確因被告上開言語而心生畏懼甚明。從而,衡諸社 會一般觀念,被告為上開言語,客觀上已足使受通知者心生 恐懼而有不安全之感受無疑,而告訴人當時亦確有心生恐懼 之感,益徵被告所為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言語,確係對告 訴人為惡害之通知,且亦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是被告以前 詞空言否認有何恐嚇之主觀意思,自難認有據。㈢、綜上所述,被告辯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同 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被告各以上開言語辱罵及恫嚇告訴人之行為,於自 然意義上固屬數行為,惟被告均係在密接之時、地所為,各 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應認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各論以一接續犯。
㈡、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 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故同時侮辱公 務員本身者,仍應另成立妨害名譽罪,並有刑法第55條之適 用。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在同一時、地,以「你媽 的」、「媽的咧」、「媽的我真的用這個打過去你」、「操 你媽的」、「狗畜生」、「混帳」、「你們是不是當街搶錢 」等語辱罵告訴人,係以同一侮辱言語,同時觸犯侮辱公務 員與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 之規定 ,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㈢、按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即學 理上所謂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 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本係具備數個犯罪構 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因其行為祇有一個,刑法上從一重 處斷,並依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自僅能具一個刑 罰權而為評價,亦即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基於一個意思 並出於一個行為,而競合為一罪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0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害 安全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中仍有部分 合致,且目的均係基於不滿告訴人之作為,是依一般社會通 念,予以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當場侮辱公務員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等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起訴意旨認上開二罪應予分論併 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乃維護 社會秩序所必需之手段,人民對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固 有可能因個人對程序、法律相關規定認識不足而產生怨懟, 且情緒激動,然其應思以理性和平之法律途徑解決,非謂有 此不滿,即可無視國家法治,任意逕對警員為侮辱及恐嚇犯 行,公然挑釁公權力,妨害國家公務執行之威信,且損及告 訴人之個人名譽,所為顯同時妨害國家公權力正常之運作、 告訴人個人名譽,且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應予非難;惟 兼衡其犯後坦承客觀事實之犯後態度,及其無前科,素行尚 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勘驗標的:2018_1113_174743_140 │
│ 檔案時間:10分01秒 │
│ 【警員李孟宏(以下稱李)、被告高昱貴(以下稱高)】 │
│ │
│檔案開始至播放器時間軌17:50:06時,均為道路一般行駛狀況│
│,約於17:50:07時,有人自該路段中央分隔島沿斑馬線往路邊│
│方向前行( 正跨越自路旁數來第7 條) 畫面中可見被告騎乘之機│
│車轉行經( 自路邊起算第2 條及第3 條間經過) 斑馬線時,畫面│
│中未見路人,其後於被告通過斑馬線後,始見路人即步至第3 條│
│斑馬線處,被告右轉後遭警員李孟宏攔下。 │
│ │
│警員:小姐麻煩熄火、靠邊熄火。出示妳的證件。 │
│被告:這邊不是... │
│警員:來,這邊這邊。對,我會解釋給你聽齁,來,機車熄火,│
│ 證件麻煩妳。 │
│被告:證件沒帶。 │
│警員:沒有帶喔 │
│被告:嗯。 │
│警員:車子誰的? │
│被告:車子我們教會的 │
│警員:登記誰的名字? │
│被告:我現在問你,我這樣綠燈轉錯了嗎? │
│警員:我告訴你齁,你剛剛行經的這個是斑馬線,看到有行人在│
│ 走你要停下來,在3格以內,你都要停下來 │
│被告:什麼斑馬線? │
│警員:那就是斑馬線。 │
│被告:剛才有行人走嗎? │
│警員:有啊。我都有錄影啊,剛有啊。 │
│被告:阿我這樣子也沒有闖紅燈,也沒有甚麼錯 │




│警員:妳沒有闖紅燈啊,妳是做了其他違規,來,身分證號碼麻│
│ 煩報一下。來,麻煩妳。 │
│被告:(沉默) │
│警員:身分證號碼麻煩妳 │
│被告:我不知道我錯在哪裡,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
│警員:我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了 │
│被告:你跟我講怎樣? │
│警員:還要我再重複一次嗎?可以呀,妳剛剛呢行經這個行人穿 │
│ 越道的時候,有行人在上面走,剛好在3格也就是10公尺 │
│ 以內的距離,妳沒有停下來讓他先走,我現在把妳攔下來│
│ 是因為這個事情。那身分證號碼麻煩你報給我,謝謝。 │
│被告:我問你一下,他走有路權,我走都沒有路權嗎? │
│警員:有有有有有 │
│被告:那有的話問題是我根本就沒有注意到這個 │
│警員:沒有關係,我有錄影,我有錄影 │
│被告:你有錄影的話那我現在問題是,他走有路權,我走都沒有│
│ 路權嗎? │
│警員:妳現在的這個回應我也有錄影,麻煩你 │
│被告:你錄你的,我又沒有犯錯我又沒有幹嘛 │
│警員:那沒有關係啦,來,證件 │
│被告:我沒有證件 │
│警員:妳現在沒有帶證件,那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可能帶妳回│
│ 派出所。 │
│被告:問題是我根本就沒有注意 │
│警員:妳要不要出示證件?小姐麻煩妳出示證件齁。 │
│被告:我不知道我錯在哪裡,我憑什麼要跟你出證件,他有路權│
│ ,我沒有路權嗎? │
│警員:有,妳有路權。 │
│被告:阿我有路權,我看到綠燈就右轉啦! │
│警員:妳有路權,但是妳看到他應該要停下來等他下來。好,我│
│ 請我同事過來處理。 │
│被告:我在注意那個紅綠燈的事情! │
│警員:對,你應該要注意。 │
│被告:我在注意那個紅綠燈,然後... │
│警員:我現在明確問妳齁,妳有沒有要出示證件或者是報身分證│
│ 號碼?有沒有? │
│被告:我跟你講說我沒有錯,我憑什麼要出示 │
│警員:好,我請人過來處理駒。5425、5425,548、548,5425呼│
│ 叫。548需要你支援一下,在中清路2段12號夾娃娃機店這│
│ 邊。正確。 │




│被告:我要回家,要處理你自己處理。我這樣我沒有違規。 │
│警員:我現在沒有辦法讓妳離開。我現在沒有辦法讓妳離開。 │
│被告:我又沒有違規,我憑什麼要在這裡陪你? │
│警員:妳就是有違規,所以我要開妳單 │
│被告:你說你有錄音,那不然你打開看看,他有路權我沒有路權│
│ 啊?因為我看到我是綠色箭頭所以我就右轉了,我哪裡有 │
│ 錯?。 │
│警員:小姐,請妳搞清楚齁,現在我要開妳紅單,再來就是,妳│
│ 如果沒有違規的話,請妳循合法的申訴的程序來作申訴。│
│被告:不用,我跟你說我不用,我就是要走人 │
│警員:而不是在這邊拒絕出示證件、拒絕出示證號。 │
│被告:我就跟你講說我沒有違規! │
│警員:妳是不是通緝犯?不然你為什麼沒有報身分證號給我? │
│被告:我今天要是不給咧!?你這什麼態度!?你這是什麼態度!? │
│警員:( 被告打員警拿有手機之左手) 妳這樣是打我嗎? 妳現在│
│ 是打我嗎? 妳是在攻擊警察是不是? │
│被告:你這是什麼態度? ! │
│警員:是不是啦? │
│被告:我就說我要走,摩托車放你這裡! │
│警員:我告訴你,我現在可以合法拘留妳3個小時查證身分,妳 │
│ 不要碰到我的手駒! │
│被告:你憑什麼拘留我?你是什麼態度!你是什麼態度! │
│警員:妳不要碰到我的手,我已經告訴妳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 ,請你配合齁。 │
│被告:我又沒有錯! │
│警員:對,妳沒有錯啦。妳只是違規而已呀。 │
│被告:我怎麼違規!我看到綠燈才轉 │
│警員:我已經明確告訴妳了,已經明確告訴妳了。妳卻在這邊跟│
│ 我吼? │
│被告:你怎麼告訴我,他走路有路權我都沒有路權喔? │
│警員:我現在要帶妳回派出所查證3個小時,知道嗎?清楚嗎? │
│被告:我錯了沒有? │
│警員:怎麼樣? │
│被告:我錯了沒有? │
│警員:你什麼? │
│被告:你告訴我我錯了沒有 │
│警員:妳是違規而已呀,有什麼錯。 │
│被告:我就沒有違規啦 │
│警員:我說你有違規,我有錄影啦。好不好? │
│被告:你錄影又怎麼樣! │




│警員:好啦妳不要跟我大聲啦。 │
│被告:我要走人。 │
│警員:妳要走人妳不要走喔,我現在合理懷疑妳的身分,有可能│
│ 是通緝犯齁,妳不報身分證號碼你有可能是通緝犯,我是│
│ 合理懷疑齁 │
│被告:笑死了!我通緝犯咧! │
│警員:那我就是跟著你走,簡單 │
│被告:你媽的我通緝犯! │
│警員:妳說什麼你說什麼?妳再說一次? │
│被告:我罵你。 │
│警員:妳罵我什麼? │
│被告:我罵你! │
│警員:妳罵我什麼啊? │
│被告:我有錯嗎? │
│警員:妳講阿,你罵我什麼妳講啊?我有錄音錄影齣,妳不要因│
│ 小失大喔。 │
│被告:我有錯嗎?我錯沒有?我沒有錯 │
│警員:我提醒妳我現在都有錄音錄影齁,請妳不要因小失大齁 │
│被告:我沒差 │
│警員:如果只是單純違規的話,妳就是讓警察把妳開單而已。請│
│ 注意車輛齁。 │
│被告:我就是看到綠燈就走,我錯了沒有 │
│警員:你不可以罵人喔 │
│被告:我錯了沒有! │
│警員:妳指著我是什麼意思? │
│被告:你這什麼態度? │
│警員:甚麼態度蛤,妳不配合出示證件,你這樣子我們就有合理│
│ 的懷疑,聽得清楚嗎? │
│被告:什麼? │
│警員:妳聽得清楚嗎? │
│被告:我聽不清楚! │
│警員:妳在拍打我的指揮棒,是不是? │
│被告:我現在要回家!我現在要回家! │
│警員:好,我就是跟著妳駒 │
│被告:你不要跟著我! │
│警員:我現在就跟妳回家查證妳的身分。 │
│被告:你查我身分啊,笑死個人! │
│警員:我就是要查妳的身分。 │
│被告:我就跟你說我沒錯!我沒錯! │
│警員:我現在不會讓妳離開,我現在還可以依法將妳那個喔 │




│被告:什麼依法 │
│警員:妳如果抵抗的話我就可以拘留妳喔。 │
│被告:我問你我是不是綠色箭頭? 我是不是綠色箭頭?是不是綠│
│ 色箭頭? │
│警員:我現在可以使用強制力喔 │
│被告:我現在問你我是不是綠色箭頭?我是不是綠色箭頭?我是 │
│ 不是綠色箭頭! │
│警員:我已經有明確地告訴妳了喔。我現在告訴你,你如果要強│
│ 制離開... │
│被告:媽的咧 │
│警員:妳跟我說什麼媽的咧?妳是怎樣? │
│被告:你們都在欺負人! │
│警員:什麼欺負人? │
│被告:媽的我綠色箭頭為什麼不能走!?人家不是綠色箭頭走啊! │
│ ?我是不是綠色箭頭? │
│警員:我已經跟妳講得很清楚了,妳別跟我吼啦。 │
│被告:我是不是綠色箭頭? │
│警員:別跟我吼啦。 │
│被告:你這種人沒打好,我看。 │
│警員:你說什麼? │
│被告:你這種人真的沒打好,欠打! │
│警員:什麼東西?妳說我欠打,妳是在恐嚇我嗎? │
│被告:你就是欠打 │
│警員:妳恐嚇我是不是? │
│被告:啥? │
│警員:妳恐嚇我是不是? │
│被告:什麼? │
│警員:妳是恐嚇我嗎?妳說我欠打是恐嚇我嗎? │
│被告:我恐嚇你是不是恐嚇我!? │
│警員:我現在都有錄音錄影啦。什麼東西啦? │
│被告:我恐嚇你還是你恐嚇我? │
│警員:妳是在講什麼啦? │
│被告:你說你在講什麼? │
│警員:蛤?妳說我欠打是不是?蛤? │
│被告:你欠打 │
│警員:妳這樣講,是不是? │
│被告:我問你、我是不是綠燈? 你先說剛才是不是綠燈? │
│警員:妳為什麼說我欠打? │
│被告:我是不是綠燈?我是不是綠燈? │
│警員:妳是綠燈啊,阿行人也是綠燈啊。行人是不是在斑馬線上│




│ 走? │
│被告:我就沒有注意啦! │
│警員:你是不是應該停下來?妳沒有注意那就是違規嘛,簡單嘛│
│ 。 │
│被告:你媽的,我撞到人沒有?我撞到人沒有? │
│警員:妳說什麼?妳說他什麼的啦? │
│被告:他媽的! │
│警員:好,就根據這點我要告妳! │
│被告:你告我,你告我! │
│警員:好,我會告你 │
│被告:你就在那裡盧嘛! │
│警員:我要盤查妳的身分齁。 │
│被告:盤查我的身分?他媽的我又沒撞死人,他媽的還說我盧咧!│
│ 到底誰在盧?到底誰在盧?到底誰在盧? │
│警員:548你們要到了沒啊?中清路2段12號這邊啊夾娃娃機店。 │
│ 好,收到啊。 │
│被告:明明是綠燈,然後我右轉! │
│警員:妳不出示身分就對了啦。妳的合法的權利就是去申訴啦。│
│被告:我不用!不用! │
│警員:我有錄影啦,到時候錄影就可以出來啦。 │
│被告:錄影...不用。 │
│警員:現在妳拒絕出示身分齁,我就是要帶妳回派出所盤查。 │
│被告:你說什麼?你說什麼?你說什麼?你說什麼? │
│警員: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我剛剛已經講過了。怎麼樣怎麼樣│
│ 怎麼樣? │
│被告:我想揍你。 │
│警員:妳想揍我喔?妳現在是恐嚇我就對了啦? │
│被告:哈!我是恐嚇你? │
│警員:妳現在是恐嚇我就對了啦?蛤? │
│ │
│======================================================= │
│勘驗標的:2018_1113_175743_141 │
│ 檔案時間:10分01秒 │
│(17:57:40) │
│被告:是啊! │
│警員:我跟妳講我現在… │
│被告:是啊! │
│警員:妳怎麼樣? │
│被告:你不是想要打我嗎? │
│警員:誰想要打妳? │




│被告:你啊! │
│警員:誰想要打妳? │
│被告:你啊! │
│警員:我怎樣? │
│被告:我錯了沒有? │
│警員:妳錯了,妳違規啊。 │
│被告:我有撞到人沒有? │
│警員:沒有啊。 │
│被告:沒有就讓我開走啦! │
│警員:沒有就是開單了事嘛,妳跟我在那邊盧什麼?你說什麼再 │
│ 說一次啦。 │
│被告:我早就朝你揍下去了我跟你說。 │
│警員:妳敢揍我的話,我就現行犯逮捕妳啦。 │
│被告:逮捕就逮捕,他媽的我錯在哪裡?我又沒撞人! │
│警員:叫妳的家人來處理啊,很簡單啊。不然妳如果怎樣... │
│被告:沒見過你這種混帳東西,綠燈我不行走?他媽的我又沒撞 │
│ 到人,你把我攔下來?我錯了嗎? │
│警員:我實在是齁,該告知妳的都已經有有告知了... │
│被告:你不用告知我! │
│警員:已經告知了。依法我們應該要告知。我們都有告知。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