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6378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3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案之運動鞋壹雙,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君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378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adidas」運動鞋1 雙,係仿冒「adidas」商 標圖案商品,侵害被害人阿迪達斯公司之前揭商標權,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 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 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 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 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 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 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 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 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 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6378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
㈡扣案之「adidas」運動鞋1 雙經鑑定後,確係仿冒「adidas 」商標圖案商品,侵害阿迪達斯公司之前開商標權等節,有 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1 份、扣案物品照片3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 紙在卷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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