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11號
TCDM,108,原附民,11,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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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水居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陳金利

      徐富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2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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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