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張水居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被 告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被 告 陳金利 徐富威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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