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王鈺仁
訴訟代理人 徐翠苓
被 告 盧駿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