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274號
TCDM,108,交附民,274,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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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吳文玲
      吳弘智
原   告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梅華
原   告 吳飛民
      吳亭儀
原告5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隆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謝宗宏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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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