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2095號
TCDM,108,中簡,2095,201909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籃山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16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籃山俊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藍山俊於民國103年間,曾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並於103年7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收受保護令後已知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內 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未遵照執行機關之 通知按時前往上課,實不足取,犯後已坦承不諱,態度良好 ,且應完成之24週課程已經參加18週(參偵卷第93頁),本 件情節尚輕,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 活狀況(參偵卷第17頁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