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NRIQUEZ MARIO JR MADRILEJOS(中文名馬力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8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NRIQUEZ MARIO JR MADRILEJOS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ENRIQUEZ MARIO JR MADRILEJOS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家樂福大賣場文心店」徒手竊取徐 苡宸所管領之瑞士牌三角牛奶巧克力4 包、MMS 牌花生巧克 力3 包、惠特克牛奶巧克力4 包、特趣迷你巧克力2 包、士 利架巧克力隨身包1 包、惠特克牌巧克力9 片、天仁茗茶綠 茶粉1 罐、高山烏龍茶1 罐、天仁台灣茗茶2 罐、吸排圓T 恤4 件、伸縮腰帶1 條,得手後,將之藏放於背包內,未經 結帳即離去。嗣徐苡宸發現物品失竊報警處理,而為警當場 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徐苡宸指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贓物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而可認定 。被告雖辯稱其隨身攜帶有金錢,並無竊盜之犯意等語,然 查,告訴人徐苡宸指稱「(問:你如何發現該外籍男子行竊 架上物品?)我是由賣場監視器監看畫面時發現的,於今日 12時20分(監視器畫面時間)發現他在2 樓衣服賣場販賣區 架上拿上述物品,之後又逛到3 樓食品販賣區挑物品後,就 都走到角落處後將該物品放入他的背包內,我就開始注意該 男子的動態,他於13時22分許未將該物品結帳就走出結帳區 外,我便將他攔下後報警」,而依卷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亦顯示,被告將上開物品放入背包後,再將手推車放於結帳 櫃臺附近之貨架旁,復經由未購買商品出口離開櫃臺,縱上 可知,被告拿取上開物品後,即在角落處將之放入隨身背包 內,製造未購買任何商品之假象後,再循未購買商品之通道 離開,過程縝密,其上開辯詞,顯不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所竊
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