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8年度,1953號
TCDM,108,中簡,1953,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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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速偵字第4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蘭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 行「陳信豪」應補 充更正為「店長陳信豪」、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 至5 行「 刑案現場照片12張」應更正為「監視器擷取畫面8 張、現場 及扣案物照片4張」。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嘉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 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 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見本院卷第7- 13 頁),今再犯下本案,足見未能 悔改;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告訴 人陳信豪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77頁);嗣 並給付所竊得之物品價金38元予店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速 偵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竊得之物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業如前 述,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317號
被 告 張嘉蘭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8 月8 日下午3 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 國光轉運站全家超商)內,徒手竊取陳信豪管領之茶葉蛋1 顆及優酪乳1 罐(價值新臺幣38元),得手後,藏放在自備 之手提袋內,隨即離開現場,旋遭該店副店長攔下。嗣經陳 信豪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當場扣得茶葉蛋1 顆及優酪 乳1 罐(已發還予陳信豪)。
二、案經陳信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信豪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2 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 前揭犯罪所得(即茶葉蛋1 顆及優酪乳1 罐),因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檢察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珮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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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