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7年度,88號
TCDM,107,侵訴,88,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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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 年度偵字第3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000-000000B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0000-000000 (下稱甲女,87年生,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為0000-000000A(下稱A 女)之女,因A 女與 被告0000-000000B交往,故甲女前曾隨A 女與被告同居,後 A 女並與被告結婚,是甲女與被告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3 項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因知悉甲女有中度智能障 礙,見其年幼可欺,心生歹念,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先 於民國103 年12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租屋處(真實 地址詳卷)房間內,利用甲女年紀幼小且具有中度智能障礙 致其性自主決定能力薄弱,違反甲女之意願,不顧甲女之拒 絕與反抗,以觸摸甲女胸部及下體之方式對其為強制猥褻行 為得逞。另於104 年(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1 月3 日至1 月8 日間某日,因食髓知味,復基 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在臺中市太平區租屋處(真實地址詳卷) 房間內,先假藉管教之名義,用棍子毆打甲女後,再違反甲 女意願,以相同模式觸摸甲女胸部及下體而對其為強制猥褻 行為得逞,甲女因此情緒激動離家,經A 女及被告報警將其 強制送往賢德醫院就醫後,被告與A 女即未再與甲女聯繫。 嗣因甲女無家人探望,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遂 將之緊急安置於臺中市○○區○○路00000 號德水園身心障 礙教養院居住,社工人員李采芝於探望並與甲女閒談過程中 ,無意間察覺有異,經報警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2 項、刑法第22 4 條之1 、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 他心智缺陷之少年為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復按性侵害犯罪態 樣複雜多端,且大多數係在無第三人在場之隱密處所發生, 若被告否認犯罪,被害人之指證,往往成為最重要之直接證 據。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 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 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無瑕疵,係指 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 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 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 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 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55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 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 述不免未盡實在或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 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 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 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 ,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 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所謂 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 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又所稱補 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 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並與被害人之指證 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65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對少年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甲女、A 女、李采芝、證人即德 水園社工胡皖婷之證述、甲女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106 年11月29日院精字第1060016263號函覆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暨鑑定人洪崇傑(中國醫藥大學司法精神醫學 鑑定小組醫師)結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與 A 女、甲女同住時,僅有在甲女不乖時有打甲女,但沒有對 甲女為摸胸部、下體等猥褻行為等語。經查:
㈠案發時甲女未滿18歲,有中度智能障礙,被告因與A 女交往 而與A 女、甲女同居,因甲女於該期間反覆逃家,於104 年



1 月8 日A 女及被告報警將其強制送往賢德醫院就醫,嗣因 甲女無家人探望,於104 年4 月23日遭緊急安置於德水園身 心障礙教養院居住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李采芝 、A 女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0000-0 00000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06 年度他字第7429號不公開卷 《下稱他密卷》第14頁)、甲女之中華民國身心中度障礙證 明(107 年度偵字第3118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密卷》第29頁 )、第一居住處所、第二居住處所指認相片(偵密卷第48至 49頁)、賢德醫院108 年4 月10日108 賢字第76號函及所附 甲女出院病歷摘要、心理衡鑑報告(本院卷第74至78頁)、 財團法人童傳盛文教基金會108 年5 月21日(108 )童盛字 第0109號函及所檢附甲女心理衡鑑報告、東勢區農會附設農 民醫院一般診斷書、104-108 評估報告及相關紀錄(本院卷 第81頁、不公開卷第48至96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 認定。
㈡本案之通報、移送經過,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本案係 家防中心社工李采芝於106 年8 月28日知悉並於該日通報, 受害經過記載「案情補充概述:1.中心於今日至機構訪視, 案主告知過往103 年住於案母家期間,案母同居人趁案母不 在家時,將案主帶到房間,對案主有撫摸胸部及大腿之舉, 過往未曾告知案母或機構人員。2.案主為身心障礙者,過往 障別為智能/ 中度患者,本案自104 年因案母將案主滯留在 賢德醫院近4 個多月,故緊急安置迄今,安置後案母及同居 人失聯,不明去向,已發布全國協尋。」)(偵密卷第28頁 )、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 務訊前訪視暨專業團隊鑑定評估紀錄表(案情摘要記載事發 經過:1.106 年8 月28日臺中市家防中心李采芝社工機構訪 視時,案主告知過往103 年住於案母家期間,案母再婚對象 趁案母不在家時,將案主帶到房間,對案主有撫摸胸部及大 腿之舉,過往未曾告知案母或機構人員。2.106 年8 月30日 本中心性侵害案件主責社工再訪視案主,以下為訪視內容: ⑴由社工員詢問,李社工在旁陪同:案發時間案主未回應, 當時在案家,案母與案母再婚對象《以下稱葉先生》房間內 ,案主經葉先生要求脫去全身衣物,案母在一旁,葉先生用 手摸案主大腿、胸部,其餘發生次數、頻率案主未回應;由 於案主持續微笑,不回應相關細節,經案主同意,後續由李 社工單獨詢問。⑵李社工詢問案主:在案主不斷逃家的那段 時間《103 年底》,某次案主被案母及葉先生找回返家,案 主被葉先生用棍子責打,在被要求脫去全身衣物,葉先生用 手摸案主大腿及胸部,除上述一次涉及猥褻行為,葉先生沒



有撫摸案主或其他性侵害行為。案主身心創傷評估:會談期 間,案主不斷微笑,無其他特殊反應,對於是否以法律制裁 案母再婚對象葉先生,案主以「不知道」回應,案主會想念 案母及葉先生,期待兩人可以到機構探視,目前案主無明顯 創傷反應,將持續關懷評估。)(偵密卷第26至27頁反面) 在卷可稽,且據證人李采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請審 判長提示他字不公開卷第8 頁通報表》這是不是妳當時的通 報表?)是。」、「(妳是否可以說明當時為什麼會通報這 個的內容經過?)當年度的8 月8 日,孩子在機構2 年多, 我多次跟媽媽聯絡,完全聯絡不上,中間我也連絡很多次, 後來就去找爸爸,爸爸態度也是很消極,所以我終於在當年 度的8 月8 日安排孩子跟爸爸第一次親子碰面,當時大概相 隔10多年沒有碰過面,雙方其實都不知道怎麼互動,所以我 只好帶著孩子跟爸爸一對一的互動,問她說過去在機構的狀 況,過去在跟媽媽還有同居人同住的期間發生什麼事情,因 為其實孩子的表達能力很有限,所以我只好跟她一問一答, 想到什麼就問什麼,後來不經意問她說同居人有沒有脫過妳 衣服,孩子當下竟然說有,可是因為場面是她跟爸爸第一次 親子會面,當下我們就沒有深入詢問,是後來回到機構後我 又去跟孩子談說,到底過去她跟媽媽還有同居人家中,有沒 有曾經發生過被脫衣服的狀況,孩子才提到曾經同居人在媽 媽外出不在的時候,要求孩子脫掉衣服,同居人有對孩子撫 摸胸部的動作。」、「(是否可以說明她是如何說的?)我 只能記得我曾經問她什麼問題,然後她答了什麼,我就是問 了幾個問題,我說過去同居人有沒有脫過她衣服,孩子說有 ,我就問她過去她在家裡面的狀況如何,孩子就有提到她曾 經看到同居人打媽媽的狀況,然後也曾經被同居人用木棍打 手臂跟腳,之後我就問她說同居人有沒有碰她身體的哪裡, 然後她就說曾經趁媽媽外出不在的時候,把她帶到房間,然 後對她摸胸部跟大腿,我就問她說真的摸妳摸了哪裡,她說 就是摸大腿一下跟摸胸部一下,我再深入問她說有沒有插入 性器官的部分,她說沒有。」、「(筆錄裡面妳有問她為什 麼以前都沒有說過,她是怎麼說?)當時孩子爆出這件事情 的時候,我很驚訝,在104 年安置的時候,我們也曾經懷疑 過這件事,不管是在去賢德或是孩子後來到機構,我們都有 問孩子到底同居人有沒有對妳怎麼樣,孩子都是說沒有,包 含她在機構生活那2 年,她就是狀況都很OK,可是機構問她 什麼,她完全都沒有說,到後來才說她不敢跟媽媽講,她曾 經也沒有想要跟機構的人說,她當時是第一次跟我說出這件 事情,她沒有再跟別人說過。」、「(她有沒有說她為什麼



不敢跟媽媽講?)她就說不敢講,但是她沒有說為什麼。」 、「(妳筆錄有提到說妳有去問她第二次,問她第二次的情 形如何?)第二次的時候我是帶性侵的社工一起去找她的, 因為當時她是跟性侵的社工第一次接觸,當性侵的社工問她 什麼的時候,她都是完全拒絕回答的狀態,當時只好性侵的 社工離開後,我又重新單獨跟她詢問一遍。」、「(她這次 回答是如何?)跟前一次回答是一樣的。」、「(《請審判 長提示社工警詢筆錄第7 頁》第一次妳問的時候她說是媽媽 不在,第二次問的時候又說當時媽媽在旁,所以妳不知道到 底發生一次或兩次,但陳述猥褻內容是一樣的,當時為什麼 跟警察這樣說,這兩次妳認為是講同一次還是不同的情形? )我在當年度8 月28日詢問她的時候,她當時是跟我提同居 人趁媽媽外出不在的時候,對她摸胸部的,所以我不確定她 第二次說的媽媽不在場是不是同一次或是分開的兩次,但是 我很確定的是8 月28日問的那次,她是告訴我同居人趁媽媽 不在的時候摸她。」、「(《請審判長提示社工警詢筆錄第 6 頁》在妳的筆錄裡面有提到第一次跟她詢問,她是用手比 同居人摸的地方,是否可以大概比一下當時她如何比的?) 胸部外側跟大腿。」、「(妳說在同年的8 月28日妳又針對 這個問題再次跟甲女確認,這次她說有摸她胸部跟大腿的時 候,妳有沒有確認這樣的事情發生過幾次?)有,一次。」 、「(這一次是在媽媽不在場的情形下發生的,是否如此? )是。」等語(本院卷第54至57頁)。
㈢證人甲女之歷次證詞(甲女於偵訊及本院證述時均經司法詢 問員洪崇傑在場協助訊問)如下:
⒈證人甲女於106 年10月3 日偵訊時證稱:「(你跟叔叔媽媽 住在一起的時候叔叔對你好嗎?)不好。」、「(叔叔怎樣 對你不好?)打我。」、「(怎麼打你?)拿棍子打我。」 、「(叔叔除了打你還有什麼地方對你不好?)他罵我(但 我不知道他在罵什麼),我只知道那是罵人的話,因為我在 別的地方看過。」、「(可以說一下罵人的話嗎?)髒話, 其餘沒有。」、「(除了打你罵你還有沒做什麼?)沒有了 。」、「(你把你跟李采芝阿姨講的,可以講給我聽嗎?) 叔叔摸我的大腿。」、「(還有其他地方嗎?)手手(上手 臂)。」、「(肚子的上面是什麼?)胸部。」、「(叔叔 有沒有摸你胸部嗎?)有。」、「(有摸尿尿的地方嗎?) 有(一直笑)。」、「(叔叔摸你的時候你穿什麼顏色衣服 ?)不記得了。」、「(叔叔摸你的時候他穿什麼衣服?) 在家裡穿的衣服,是睡衣。」、「(是什麼顏色?)不知道 。」、「(叔叔穿幾件式衣服?)二件上面是衣服,下面是



褲子。」、「(叔叔摸你過幾次?)(用手比2 )。」、「 (用手比2 的意思是2 次嗎?)對。」、「(叔叔摸你的時 候穿的衣服的樣式?)衣服是短袖,褲子是短的。」、「( 叔叔摸你的時候有穿衣服,在摸你的時候你有沒有穿衣服? )有。」、「(你穿的是什麼樣的衣服?)不知道。」、「 (叔叔這樣摸你,你喜歡他這樣摸你嗎?)不喜歡(搖頭) 」、「(叔叔可以摸你嗎?)不行。」、「(你是怎麼知道 叔叔不可以摸你呢?)沒有人跟我講,是我自己知道叔叔不 可以摸我,學校有學,是學校老師教的。」、「(如果叔叔 要摸你學校有告訴你要怎麼做?)要說不可以摸。」、「( 叔叔要摸你的時候你怎麼說?)我說不可以摸。」、「(你 跟叔叔說不能摸你,他還繼續摸你嗎?)是。」、「(叔叔 摸你的時候你有跟誰說?)我有跟李采芝姐姐說。」、「( 叔叔有無打你屁屁?)沒有。」、「(他都打你哪裡?)用 棍子打手心、手背跟手臂及大腿。」、「(叔叔摸你2 次都 有摸你胸部跟尿尿的地方嗎?)有。」、「(叔叔摸你,你 有用手撥開嗎?)我用手推開他後,他摸。」、「(你今天 這樣想這些事情,你回去後會不會難過?)不會。」、「( 叔叔摸你2 次媽媽知道嗎?)媽媽知道,媽媽他在旁邊,但 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事。」、「(那叔叔摸你的事你為何認 為媽媽會知道?)有看到吧。」、「(你覺得媽媽會知道是 有看到嗎?)是。」、「(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會不會痛? )會痛。」、「(叔叔是怎麼摸的為什麼你覺得會痛?)他 是用右手指摸我(舉右手、拍手指) (指食指)」、「(叔 叔摸你尿尿的時候是摸外面,還是摸裡面?)叔叔摸裡面。 」、「(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你當時有無穿褲子?)有穿 褲子。」、「(叔叔有沒有伸進去褲子裡面?)有。叔叔也 有從褲頭伸進去,也有伸進內褲裡面。」、「(叔叔除了用 手指以外還有其他地方?)不知道。」、「(叔叔摸你的時 候有MC了嗎?)沒有。」、「(你是什麼時候開始有MC?) 我是在國中的時候,幾年級我忘了。叔叔摸我的時候是國中 但還沒有MC。」等語(偵卷第29至32頁)。 ⒉證人甲女於106 年10月20日警詢時證稱:「(你於第1 次筆 錄中稱叔叔摸你下面2 次,你記得是在你就讀幾年級的時候 發生的嗎?)是國中二年級發生的。」、「(你會離家是因 為被叔叔摸下面(指尿尿的地方) 的關係嗎?)是。」等語 (偵卷第34至35頁)
⒊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妳平常是不是喜歡看電視 ?喜歡?)嗯。」、「(妳平常最喜歡看什麼電視?卡通嗎 ?)卡通。」、「(媽媽喜不喜歡妳看電視?)不喜歡。」



、「(以前妳跟媽媽還有繼父住在一起的時候,有沒有因為 看電視被罵?)有。」、「(妳以前是因為什麼事情被打手 心?有亂跑嗎?)有。」、「(妳跑出去做什麼?跑出去玩 嗎?)嗯。」、「(妳跑出去的時候,有沒有被警察還有媽 媽找回來?)有。」、「(妳回來以後有無被罵?)有。」 、「(誰罵妳?媽媽?)嗯。」、「(跟媽媽住在一起的男 生有沒有罵妳?)有。」、「(他除了罵妳以外有無打妳手 心?)嗯(拉長音)打我。」、「(他用什麼打妳,有沒有 用愛心小手或者是用其他東西打妳?)其他的東西。」、「 (會很痛嗎?)會。(發出笑聲)」、「(跟妳們住在一起 的男生除了打妳以外,有沒有再對妳做什麼事情?)有。」 、「(讓我們知道好不好?告訴我們一下好不好?妳剛才講 到跟妳們住在一起的男生除了打妳以外,還有對妳怎麼樣? )亂摸。(發出笑聲)」、「(妳知道什麼是亂摸嗎?)知 道。」、「(妳告訴我們好不好?)身體。」、「(他摸妳 身體的哪裡?)腳腳。」、「(手手有沒有?)有。」、「 (臉臉有沒有?)謀(台語)。」、「(謀是台語,謀是「 沒有」的意思是不是?)謀。(笑)」、「(肚肚有沒有? )有(台語)。」、「(除了這些地方還有沒有摸別的地方 ?)(未答,頭轉來轉去四處張望)」、「(妳在看什麼? )(未答,頭轉來轉去四處張望)」、「(屁股有沒有?) 謀(台語,臉上開始帶著笑)」、「(胸部有沒有?)有( 台語臉上持續帶著笑,笑出聲音)」、「(他怎麼摸,妳摸 給我們看?妳可不可以比一下,讓我們看看他是怎麼摸妳? )(未答,笑的很大聲、四處張望、最後往上看)」、「( 妳不想比對不對?)嗯。」、「(除了摸胸部以外,還有無 摸其他地方?)沒有(台語)。(動來動去)」、「(妳以 前不是跟妳旁邊的叔叔說還有摸別的地方嗎?)有(台語) 。(笑出聲音)」、「(哪裡?)(未答,帶著笑抬頭又低 頭)」、「(有摸妳尿尿的地方嗎?)有(台語)。(笑的 很大聲尾音像哭)」、「(他摸妳尿尿的地方跟摸妳胸部的 時候,除了那個男生以外有沒有其他人在妳旁邊看到?)媽 媽。」、「(媽媽有看到?真的?)嗯。(點頭)」、「( 妳怎麼知道媽媽有看到?因為妳有看到是不是?)(未答, 點頭)。」、「(妳有沒有跟那個男生說不要摸我?)賣摸 哇(台語)。(笑出聲音)」、「(那個男生摸妳的時候, 有打妳嗎?)有。」、「(他是先打妳還是先摸妳?)打我 。(笑出聲音)」、「(他先打妳再摸妳是不是?)是。( 笑出聲音)」、「(妳有沒有跟媽媽講叫叔叔不要摸我?) 有。(點頭)」、「(妳這次沒有說台語?)有啦(台語)



。」、「(妳喜歡跟媽媽還有那個男生住在一起嗎?)不要 (台語)。」、「(為什麼不喜歡跟他們住在一起?)打人 。(笑出聲音)」、「(偵訊筆錄第10頁有一個問題是問妳 「叔叔摸妳尿尿的地方會不會痛」看的懂嗎?妳回答什麼? )會,會痛。」、「(下一個問題「叔叔是怎麼摸的為什麼 妳會覺得痛」妳那時候怎麼講的?)不知道。」、「(之前 妳有跟檢察官還有妳旁邊的醫生叔叔說「叔叔摸妳尿尿的地 方」,檢察官跟醫生叔叔有問妳「會不會痛」妳說「會痛」 ,那時候他是怎麼摸的,妳可以跟我們講一下嗎?)用手。 」、「(用哪一隻手妳是否記得?)(未答)。(低頭看紙 本提示)」、「(怎麼摸的妳記得嗎?)不記得。(搖頭) 」、「(妳那時候有沒有穿褲子?)有。」、「(妳穿褲子 他要怎麼摸?)(未答,低頭)。」、「(還是筆錄先拿回 來?)不客氣(台語,笑出聲音)。」、「(我先跟妳確認 一下次數的問題,1 次跟2 次、3 次跟4 次妳都可以分辨嗎 ?妳可不可以拍手拍1 次?拍手拍2 次?妳拍4 次手?)( 證人皆正確做到)」、「(妳可不可以用手比兩次給我看? )(證人握拳食指跟中指豎起比2 )」、「(妳之前有跟醫 生叔叔說媽媽的男朋友,這個人有摸妳兩次是這樣子嗎?) 嗯。」、「(妳記得這兩次摸妳的地方是一樣還是不一樣? )一樣。」、「(兩次都有摸到胸部跟尿尿的地方嗎?)嗯 、有。(點頭)」、「(妳是否記得妳第一次為什麼會不想 住在家裡要跑去山上?)不喜歡。」、「(不喜歡什麼?) 叔叔。」、「(第一次從家裡離開不喜歡叔叔的那時候,那 時候叔叔已經摸妳第一次了嗎?)對。(沒有什麼表情看前 方)」、「(這個問題不知道會不會很複雜,妳離家是因為 叔叔摸妳?)有。(點頭)」、「(後來妳媽媽有說她去山 上問妳的時候,妳說妳不喜歡叔叔,因為害怕他,所以不想 回家?)對。(點頭)」、「(為什麼後來還是跟媽媽回家 了?媽媽是說她有跟妳拜託,拜託妳回家?)對。(點頭) 」、「(拜託妳回家之後,第二次為什麼妳又跑去山上?) 不喜歡叔叔。(點頭)」、「(那時候他已經又摸妳第二次 了嗎?)嗯。」、「(叔叔摸妳這件事情,妳記得第一次是 跟誰說?有李采芝姐姐、媽媽、還是老師,王社工還是其他 社工?)媽媽。(往下看)」、「(媽媽那時候怎麼說?) 跟叔叔講。」、「(妳跟媽媽講,媽媽跟叔叔講是這個意思 嗎?)對啦。(點頭)」、「(媽媽跟叔叔講什麼妳知道嗎 ?是叫他不要再繼續這樣嗎?)對。(點頭)」、「(妳還 記得妳剛才講說叔叔有打妳跟摸妳,妳還記得是在哪裡嗎? )家裡。」、「(是妳們那時候一起住的家裡?)(未答,



點頭)。」、「(家裡是有客廳還有房間嗎?)對。(點頭 )」、「(妳還記得是幾個房間?)兩個。」、「(兩間房 間是怎麼住的?)分開的。」、「(是妳住一間,媽媽跟叔 叔住一間嗎?然後還有一個客廳對不對?)對。(點頭3 次 )」、「(叔叔打妳跟摸妳的地方是在家裡的哪裡?)客廳 。」、「(妳剛才說叔叔打妳跟摸妳的時候,媽媽有看見? )對。」、「(媽媽看見之後,媽媽有做什麼事情和說什麼 話嗎?媽媽的反應是怎麼樣?)沒有。」、「(媽媽沒有什 麼反應是不是?)對。」、「(妳剛才有說叔叔有先摸妳的 腳腳?)對。」、「(腳腳很長妳可不可以比一下摸妳腳腳 的地方是哪裡?妳可以站起來比給我看一下嗎?)(未答, 坐著時先拍膝蓋,站起來拍大腿)。」、「(大腿是不是? )大腿(剛開始未答,後出聲答大腿,又一直重覆拍大腿) 。」、「(叔叔是摸的很大力,用捏的、用掐的還是輕輕的 摸過去?會痛嗎?)好大力。(拍大腿)」、「(叔叔摸妳 的時候,他有沒有把妳的衣服脫掉?)沒有(台語)。」、 「(所以他摸妳的時候,妳的衣服、褲子都是穿著的?)對 。(點頭)」、「(妳剛才說叔叔打妳跟摸妳是兩次?)對 。(點頭)」、「(是同一天還是不同天?)同一天。」、 「(就是他打妳、摸妳完沒多久又來打妳、摸妳?)對。( 微笑,往下看)」、「(叔叔打妳跟摸妳這件事,是妳的秘 密嗎?)不是啦(台語)。」、「(妳有把這件事告訴過什 麼人?)社工。」、「(社工就是李采芝阿姨是不是?)對 。」、「(除了李采芝阿姨還有其他人嗎?)沒有(台語) 。」、「(妳剛才說媽媽知道是她在旁邊看就知道,還是妳 後來告訴她她才知道?)旁邊。」、「(她在旁邊?)對。 」等語(本院卷第93頁反面至103 頁)。
㈣綜觀上述甲女歷次之證述內容、其向社工李采芝之陳述內容 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臺中市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 複陳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訊前訪視暨專業團隊鑑定評估紀錄 表,甲女之指訴有下列不一致之處:⑴其就被告對其性侵害 之方式,先係指稱脫去全身衣物摸,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稱:有穿著衣服、褲子摸,並於偵訊稱:從褲頭伸進去摸, 也有伸進內褲裡面;⑵其就被告對其猥褻之部位,先係指稱 摸大腿及胸部,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稱摸下體(尿尿的地 方)及胸部;⑶其就被告對其猥褻之次數,先係指稱1 次, 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稱2 次;⑷其就被告對其猥褻之地方 ,先係指稱住處房間內,後於本院審理時稱住處客廳;⑸其 就被告對其猥褻之時間,先係指稱係不斷逃家的那段時間, 於偵訊又稱係其讀國中MC還沒有來的時候;⑹其就被告對其



猥褻時之在場人,先係指稱被告趁A 女不在家對其猥褻,又 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改稱A 女亦在場;可見甲女就本案如何 遭被告性侵害之相關過程、情節,前後顯然矛盾不一,客觀 上已有嚴重瑕疵可指,其證詞憑信性實有可疑。此外,就甲 女證述其遭被告猥褻時,A 女在場看見一節,亦與證人A 女 於警詢時證稱:「(你有看過0000-000000B對妳女兒做出觸 碰她身體如大腿、手臂、胸部、下體的行為過嗎?)我沒有 看過。」等語(偵卷第38頁)、本院審理時證稱:「(妳是 否確認都沒有看過被告出手去摸她胸部或是下體部位?)我 不清楚,沒看過。」(本院卷第52頁反面)等語不符,且A 女雖於104 年與被告結婚,然於107 年農曆過年時因與被告 吵架而分居迄今,此經A 女證述在卷(本院卷第48頁正反面 ),是若A 女確實在場看見,應已無繼續迴護被告而甘犯偽 證罪責之動機與必要,然A 女始終證稱僅有看過被告在甲女 不乖的時候處罰教訓甲女,然並無上述猥褻行為,益徵甲女 上開指訴內容確屬可疑。再者,證人李采芝於警詢證稱:在 103 年12月25日跟104 年1 月14日我跟伊甸社工分別去太平 光興路住處及賢德醫院訪視0000-000000 時,有詢問同居人 是不是有對她性猥褻或性侵害,當時她都否認等語(偵卷第 44頁),依證人李采芝證述其自102 年9 月始擔任社工,甲 女係其早期個案,其於102 年10、11月接手甲女此個案(偵 卷第41頁、本院卷第57頁),是至103 年底甲女與李采芝已 認識1 年以上,亦有相當信任基礎,若如甲女所述其離家係 因遭被告打及亂摸,然甲女在逃家甚至經強制就醫後面對社 工之詢問,竟都仍否認被告有何對其猥褻或性侵害之事,足 認被告有無甲女指訴之猥褻行為,甚值懷疑。
㈤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6 年11月29日院精字第1060016263 號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他密卷第25至29頁)雖認「結論 :綜合以上陳員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案件部分、目 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心理測驗結果,以及臨床症狀 與對於與案件相關詢問,陳員受限於中度智能缺損在表達能 力較弱,雖仍具簡單事務判斷能力,複雜事務判斷能力則有 困難;對於本次轉介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上尚有能力可以指認 有被侵害身體部分(胸部跟尿尿的地方)。本院推估被害人 與同年紀女性相比,被害人因受限於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 (性猥褻行為)有「不知」與「不能抗拒」之情況。本院推 估主因為被害人受限於其智能表現,對於案件雖能做出部分 陳述,並在開放性以及封閉性詢問下表達被侵害身體的部分 以及被侵害之次數,本部分之陳述有相當之可信度,然而被 害人與同年齡女性相比其認知以及判斷事情能力相對並顯著



減弱,被害人並無能力拒絕或表達其意願,被害人並且容易 受外在壓力與環境刺激影響其表述能力,被害人並且受其智 能障礙所能理解的有限資訊引導,無法做出適當保護自己或 抗拒之能力。陳員之臨床診斷:中度智能障礙。」,司法詢 問員洪崇傑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女於偵訊及審理中所述 內容均一致,甲女應不太可能說謊等語(本院卷第103 頁反 面至104 頁反面)。然查,證人甲女於偵訊時證稱:「(叔 叔可以摸你嗎?)不行。」、「(你是怎麼知道叔叔不可以 摸你呢?)沒有人跟我講,是我自己知道叔叔不可以摸我, 學校有學,是學校老師教的。」、「(如果叔叔要摸你學校 有告訴你要怎麼做?)要說不可以摸。」、「(叔叔要摸你 的時候你怎麼說?)我說不可以摸。」、「(你跟叔叔說不 能摸你,他還繼續摸你嗎?)是。」等語;本院審理時證稱 :「(妳以前說過妳去讀書的時候,學校老師有教妳們說身 體不要讓人家摸對不對?)對啦。(點頭,微笑)」、「( 妳有沒有跟那個男生說「不要摸我」?)賣摸哇(台語,笑 出聲音)」、「(真的嗎?)(未答,笑出聲音,點頭)。 」等語(本院卷第96頁反面至98頁),均與鑑定結論中所記 載甲女有「不知」與「不能抗拒」之情況不符,鑑定報告中 所稱甲女有能力可以指認有被侵害身體部分(胸部跟尿尿的 地方)及被侵害之次數,陳述有相當之可信度部分,及司法 詢問員所稱甲女不太可能說謊部分,因甲女之指訴已有上述 所指瑕疵而存有疑義,自難以上開鑑定報告及司法詢問員之 證述,逕認甲女之指訴確屬真實不虛,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 定。
㈥證人李采芝所證甲女被害情節,係聽聞甲女轉述而知,其聽 聞甲女轉述之內容,亦與甲女其後所證內容有所不符,業如 上述,證人李采芝之證詞尚難據以佐證甲女之證述屬實。證 人即德水園社工胡皖婷之證述內容(偵卷第48至52頁),係 其曾聽聞社工李采芝於106 年8 月28日探視訪談甲女時,甲 女對李采芝陳述上開遭猥褻經過,是其證述內容僅係聽聞李 采芝轉述而來,不足以資為甲女指證被告性侵害之補強證據 ,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臨床心理師劉麗棠雖曾於上開 心理衡鑑報告(本院卷第78頁)記載「個案(即甲女)的家 庭支持系統是薄弱的,曾遭受家暴及疑似性侵犯之對待,建 議連結社政單位資源之介入. . 」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其上開衡鑑報告記載遭受家暴部分係指甲女在入院時 有進行家暴通報,有被媽媽鎖在家、毆打的狀況,疑似性侵 犯之對待之記載係因甲女曾有離家在外游蕩,考量其兩性互 動之判斷能力較為不足,恐有因外面叔叔伯伯給與對價關係



而遭性侵犯之狀況,主要目的希望甲女能有庇護場所之安置 ,當時甲女在院時間不久,其沒有針對甲女有無被性侵做會 談,當時甲女也未有被害人症候群之表現等語(本院卷第12 2 至123 頁),是證人劉麗棠上開心理衡鑑報告之記載,並 非指甲女有遭被告性侵犯之情形,亦不足資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測謊,經送測謊鑑定之結果:未 獲致明確生理反應圖譜,故無法研判有無說謊,此有法務部 調查局108 年1 月22日調科參字第10723214770 號函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40頁),是此測謊結果亦不足資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
㈦綜上,甲女之指訴具有瑕疵,且無補強證據補足甲女證述之 真實性,本院自不能僅憑甲女容有可疑之證述內容,遽認被 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強制猥褻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加 重強制猥褻犯行,尤其甲女之指述並非全無瑕疵可指,已如 前述,且遍查目前卷內亦乏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與甲女指述相 互利用,而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本件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強制猥褻犯行,本案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依據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 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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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