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4號
PHDV,108,訴,44,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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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原   告 廖重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庭陳耀湶吳全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狀僅於「原因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爰依民法第823
、824 條之規定,…」一語,顯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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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