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盧依玲
債 務 人 許君韶
債 務 人 盧青石
債 務 人 盧青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
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三四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盧依玲於民國105年08月18日邀同債務人許君
韶、盧青年、盧青石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壹仟肆佰萬元,約定清償期限7年至112年08月18日止,並
以6個月為一期共14期,按期繳納本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2.677%)加一成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
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 可
稽。詎料債務人108年02月18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
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