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3號
PHDV,108,司促,1063,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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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王崇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崇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
  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
  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49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
  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1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108年6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949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
  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
  08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證物名稱及件數:1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2
  、帳務資料。3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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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