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7號
CTDV,108,重訴,57,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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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鈴 
送達代收人 諸莉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孟霞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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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