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世明
王世萍
王世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英、郭忠雄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英、郭忠雄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最後變更後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文英就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於106年11月9 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本院橋院秋105 司執蘭字第102418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予撤銷。㈡被告郭忠雄應就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依與被告陳文英於106 年10月17日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81,000 元之同時,將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3 人共有。」,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嗣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0241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為準,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5,6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
┌─┬──────────────┬─────┬──────┐
│編│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 拍定金額 │
│號│ 均未辦保存登記) │ │ (新臺幣) │
├─┼──────────────┼─────┼──────┤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5,681,000元│
│ │(重測前圓潭子段37-1地號) │ │ │
├─┼──────────────┼─────┼──────┤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692,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538,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538,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564,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6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692,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7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564,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8 │高雄市○○區○○○段0000○號│ 全部 │ 743,000元│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