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0號
CTDV,108,重訴,130,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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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林科帆 



被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 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8 年6 月1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雖不服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重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 定在案,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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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