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4號
CTDV,108,重訴,124,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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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   告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津 

被   告 蔡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8 月6 日送達予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 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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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