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劉郭淵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劉屹祓
劉伃純
兼以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繡琴
被 告 劉伃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繡琴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之標的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
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嗣原告於民國108年9
月16日具狀追加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
積2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8分之1)。查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8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9,300元/㎡×土地面積60㎡)+(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
土地面積203㎡×權利範圍1/8)=793,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因原告已繳納6,060元,尚餘
2,640元仍應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