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陳宏巖
訴訟代理人 黃鈺欽
被 告 陳鴻章
柯陳秀蓮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請被告陳淑娟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與原告協商分割分案,並提出新分割方案到院,以免延宕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