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2號
CTDV,108,訴,252,201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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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淑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于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依其
訴訟利益即第一審敗訴之金額新台幣(下同)977,100元暨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倘
上訴人僅就部分敗訴之金額提起上訴,應另行補正上訴聲明,俾
另行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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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