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刑簡字,89年度,79號
NTDM,89,埔刑簡,79,20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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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阮群實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街二號一樓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阮貞芬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三00號、第一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乙○○違反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阮群實業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爰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所得利益及犯罪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甲○○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紙附卷可稽,且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深表悔悟,坦白承認,本院經 衡其由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吳 福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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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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