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3號
CTDV,108,補,623,201909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蕭守志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蕭登錄 
被   告 韓明紘 

被   告 葉羚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
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8,981.44㎡×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原
告權利範圍1200/898144=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